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澳门十大电子游戏入口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龙南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访问量: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将《监管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进一步优化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加快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要求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对原《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此次的修订是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实践,是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的有力抓手,进一步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频次,从源头上预防“一刀切”式执法检查现象的出现,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 二、起草过程
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文件及相关会议要求,经讨论研究,形成了修订初稿。为不断完善文件修订工作,集思广益,先后多次征求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通过网站征求公众意见。修订过程中,经多次审稿、改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监管办法》。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主要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监管的解释、原则、运用手段;此次修订主要增加了相关文件依据,扩大了适用范围。第二章排污单位分类,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分类依据及调整分类的情形;此次修订主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了分类情形。第三章分类执法监管频次与要求,主要包括执法部门对不同类别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频次的要求,不同区域、流域依据环境质量动态调整监管频次的原则,执法监测和现场检查的要求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原则;此次修订主要增加了规范涉企检查方面的要求,并调整了检查频次上限。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本分类监管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分类监管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及分类监管办法施行日期。此次修订主要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的通知.pdf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