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龙南福义玻璃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 |
|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 龙南福义玻璃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海龙 | |
|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 (龙)市监(特)罚决〔2022〕44号 |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了1台叉车,该叉车的型号规格配置:CPC-AG65J,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1943327,许可证编号:TS2510002-2020,发动机编号:4D27G31,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叉车,购进时已获得该台叉车的档案资料;当事人在购进该台叉车后,及时申报并接受了检验后,开始对该叉车进行使用,叉车首次检验报告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9月”。在这之后,当事人叉车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再次接受检验,该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仍在被当事人继续使用。该台叉车主要由当事人员工廖小勇在操作,但该员工未按要求取得叉车操作证,该叉车主要用于装卸当事人生产场所内的玻璃制品等货物,至案发日止,该台叉车在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运行使用了1年多时间。 |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安排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叉车,并在期限内改正到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意见,我局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再使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市局负责人会议再次讨论决定,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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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澳门十大电子游戏入口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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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关名称 |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决定日期 | 2022/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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