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长,是指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以及乡、村两级的林长、副林长,组级林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县乡两级林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的服务保障工作。乡、村两级林长巡林相关工作由乡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林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集中巡林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由县级总林长签发总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日常巡林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县级林长巡林以日常巡林为主。
第六条 县、乡两级林长办公室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基本情况,以及一段时期内的变动情况。第一次《资源清单》内容为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湿地草地基本情况,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林地面积、森林面积、享受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湿地草地面积等。相关数据为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或者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数据。之后的《资源清单》内容主要是林长履职期间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森林资源变动(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和森林督查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原则上《资源清单》在森林资源年度更新出数后,每年提供一次。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林,督促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县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组级林长每周不少于1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密巡林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两长两员”履职情况;
(四)林地林木管理、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湿地草地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以及涉林案件查处情况;
(五)国土绿化、重点区域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森林质量提升工作情况;
(六)其他涉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情况。
第九条 林长巡林结束后,同级林长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林长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或整改情况。
第十条 县林长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林长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林长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场、管委会)可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沙化土地治理、林业产业发展等其他林业工作纳入林长巡林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各乡(镇、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林长巡林实施办法、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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