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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及我市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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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局,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等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这些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2019年7月对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主要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共7章52条,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新增1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报送。坚持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三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四是调整责任类型。将2010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五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第一章共计9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和审计对象。

1.明确经济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2.审计对象包括:(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3)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4)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5)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章共计6条,规范了组织架构和计划管理。

1.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落实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一为联席会议,明确其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在原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补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2.规范年度计划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1)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2)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3)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新增第十四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新增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共计5条,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1.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2.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权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共计17条,明确了审计实施流程

1.审计实施流程:依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组,正式实施审计工作。审计前,需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部门。审计启动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的会议,明确审计工作细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征询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全面了解情况。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需向派出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将被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最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调整申诉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2.审计需提供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3)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共计5条,调整了审计评价与责任划分

1.完善了审计评价: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新增第四十三条“责任豁免”条款,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调整了责任界定: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共计5条,加强了审计结果运用

1.结果运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3)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党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2)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3)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4)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2.审计整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2)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3)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5)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共计4条,为附则等内容。

二、我市贯彻落实意见

近年来,龙南市审计局以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为重要抓手,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聚焦规范权力运行,持续创新审计方法,严格把控“四关”,确保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效推动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为市委、市政府在干部管理、任用决策上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和科学建议。

一是严守“审计立项关”。每年依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经责审计项目开展当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干部考核、提拔、管理的关键环节。

二是紧抓“审计调查关”。在审计前,全面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状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等,为明确审计范围和重点提供依据,同时与领导干部述职报告进行比对,确保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细究“审计分析关”。基于审前调查信息和述职报告,对关键事项进行深入核实,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在报告中倾向于强调成绩而轻视责任或失误的现象,重点审查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检查是否存在夸大工作成绩、混淆资金来源、回避问题责任的情况。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关”。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审计成果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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