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无证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25年1月1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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