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广旅局 |
|
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销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市文广旅局 |
|
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 能够立即销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市文广旅局 |
|
4 |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市文广旅局 |
|
5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没有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市文广旅局 |
|
6 |
印刷或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市文广旅局 |
|
7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广旅局 |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市文广旅局 |
|
9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市文广旅局 |
|
10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市文广旅局 |
|
11 |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变更内容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广旅局 |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