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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钟某某非法电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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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龙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渡江镇岭下村附近水域开展执法巡查发现,钟某某正在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1.5市斤,电鱼设备1套。

经立案查明,钟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龙南市农业农村局对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为加强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下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江西省全面禁止使用电毒炸等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

《通告》明确,对携带、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和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渔船,以及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的实体门店、网店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在禁捕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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