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规范办案质量,强化执法意识,增强执法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切实提高执法质效,确保农业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条 办理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均需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四)应列为重大案件的其他情形。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的一般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四条 一般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为:案件执法人员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法制审核人员、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或听证的,经案件执法人员、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法制审核人员、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提出陈诉申辩或听证的,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并经案件执法人员、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提报党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为:案件执法人员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经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法制审核人员、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案件较为复杂,需党组集体讨论的,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需报党组集体讨论。按程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经案件执法人员、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提报党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积极推行法制审核前置制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立案调查、案审等环节邀请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共同参与,提前介入。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回避,由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案卷材料,涉案证据、案审内容需严格保密,案件审理相关人员不得透露案件相关情况,其他人员不得向案件审理相关人员打听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严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纪律,对违反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龙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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