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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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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这一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为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

二、哪些政策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答: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措施,或者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规定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处室(单位)具体负责;二是规定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引入第三方评估;三是书面结论应当体现包括核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防止敷衍了事。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一是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政策制定机关对新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实际效果,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是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定期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是加强监督问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关键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