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第1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各维修企业全面开展备案管理,现将备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机动车维修经营取消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维修经营,推动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水平。
二、管理备案对象
龙南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到龙南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此表一式两份);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该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实施汇总表,以及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供合法的合同书;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
7、环境保护措施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和有喷涂工艺的,应编制“环境保护报告表”,其他填报“环境保护影响登记表”,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9、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提供以上通用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4)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四、备案流程
1、递交申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市行政审批局递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上述材料。
2、申请办结:市行政审批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机动车维修备案表;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实地核查:审批局备案后,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告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认领后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察看,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看场地、看设备、看人员配备。对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放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相关要求
为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龙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未完成备案“查处一批违法行为、规范一批市场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全面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善人员、设备、场地等相关资料,完成备案,规范经营,推进我市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地址:龙南市交通运输局
龙南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97--3541113(市交通运输局)
0797--3529655(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廖云龙(市交通运输局)
月扬奇(市行政审批局)
龙南市交通运输局
龙南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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