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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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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3年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正《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权限,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与监管效能。

与2023年《条例》修订前的权限划分相比较,本《办法》调整或者新增内容如下:

一是省本级监管权限基本维持不变,即省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三级及以上航道工程、一千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指定管辖的其他工程”,目的是针对确有必要的项目预留接口。

二是设区的市和县级权限基本维持不变,并根据厅里新印发的《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简化了相关描述,即设区市负责普通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和其他水运工程的监督,县里仅负责一般农村公路的监督。

三是增加明确了公路水运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原则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目的填补该部分制度空白,防止出现公路港口配套设施建设缺少行政监督的问题。

四是增加明确港口改扩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质监权限不明确的问题,规定涉及码头主体结构施工的,按改造后泊位等级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涉及码头主体结构施工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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