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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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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字〔2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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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27        


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与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及《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不动产、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分配计划。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居住在龙南规划区内,包括龙南镇、东江镇、里仁镇、桃江乡、渡江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居民或本市其他乡镇在城镇规划区内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龙南规划区户籍龙南市非规划区内户籍但本市城区、工业园区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能够提供同期居住证明;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城镇规划区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891元以下;

(五)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的,购置价在8万元及以下,购置价采用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机动车)。申请人购置二手车的,购置价应以新车发票含税价为准,购置价在12万元及以下,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申请家庭最多拥有两辆小型汽车,汽车价格均需符合以上条件,且两辆小型汽车新车购置价的总和不超过8万元;

(六)申请家庭个体工商注册资金和公司股权等不超过10万元。

户口仍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但已婚嫁在外省、外县且不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人员不能申请

第六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龙南镇规划区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业园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即享受低保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10平方米

(四)婚嫁后又离异的申户,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等相关证件,离婚协议需经过法院判决或民政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特困家庭、有未成年人家庭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第七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根据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出具的协查函,民政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等情况;公安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个体工商登记市行政审批局提供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市人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以上信息或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统一分配。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提供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社区、村出具的户口关系证明;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劳动合同等务工证明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就业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租住地的租赁合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户经营收入证明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

(二)受理

1.申请人使用公租房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并上传资料,也可提供纸质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登记受理。

2.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提交的申请资料经过大数据协查通过后,分别由所居住社区、村、乡镇(社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后台审核、公示。

(三)初审

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应指定专人组织入户调查,并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在公租房信息系统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将初审情况、申请人档案移送或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推送至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使用线下申请方式的由社区填写《申请审核表》的社区意见”内容并签名盖章

(四)复审

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对各社区村移送或系统推送的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社区村审查程序是否合法,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真实;所属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次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网络申请系统自动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档案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推送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使用线下申请方式的由所属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填写《申请审核表》的乡镇政府意见”内容并签名盖章

(五)审核

1.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复审结果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可根据需要,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1)公共租赁住房:①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业单位及住房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信息;

2)廉租住房:①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业单位及住房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②向民政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及受救济等情况;③向公安局、交管大队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车辆登记核查信息;④向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经营登记向行政审批局协查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⑤向市人社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2.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的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3.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情况进行汇总,确认是否符合申租条件,并签署意见使用线下申请方式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填写《申请审核表》的终审结果”内容并签名盖章

4.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次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审核结果”内容并将审核情况录入《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第十条资格审查指标解释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由用人单位出具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务工证明

2.在城镇规划区居住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在城镇规划工作的退休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规划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第三章配租与轮候

第十 对审核通过申请家庭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公租房配租情形,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为及时有效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对申请户数量较少、规模偏小的公租房配租情形,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进行排序配租。

第十  申请家庭为一人申请公租房的配租一居室两人以上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配租二居室。

第十 摇号配租全程公开、透明操作摇号时间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而定。摇号可采取线上和线下摇号两种形式,线上摇号可通过公租房信息平台进行。线下摇号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邀请申请人代表、公证员、监察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 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通讯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内告知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 申请家庭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公租房配租资格。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配租确认后,承租家庭30天之内签订《龙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

(二)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

城镇低保困难家庭按照廉租房租住标准缴交租金。以下对象及其家庭减半缴交租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县级残联下发的《残疾证》家庭,同时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精神疾病患者、重大疾病患者家庭(需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租金费用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会同财政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审核,报政府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廉租住房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缴交方式。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交。

第二十 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的差别化租金制度,对不同收入人群实现差异租金,建立随承租人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其租金支付比例直至缴纳市场租金的机制,以经济手段引导退出。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在合同期内不予变更,但主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主申请人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与承租家庭在10个工作日内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  租赁期内所有申请人在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上被登记为住房保障监管对象,如夫妻双方出现离异情况,可在离异半年后持有关证明删除房地产信息平台上共同申请人资格。其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裁定情况视情删除或保留申请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共同申请人中需退出公租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共同申请人女儿已出嫁的,需由本人或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可以删除资格;申请人家庭中有两个儿子以上的且都已到结婚年龄或已结婚的,必须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由本人或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删除一个以上共同申请人资格,但必须保留一个儿子的共同申请人资格。

第五章退出与监管

二十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腾退。承租人如存在房屋交付或装修过渡情况,应当书面承诺过渡期满后搬离居住的公租房,过渡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过渡期间房屋租金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四倍租金一次性完成缴交。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租金的;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每年度要定期走访承租家庭,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租后监管,建立走访台账,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当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要及时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核实配租家庭的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

第三十 对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调整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

第三十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作出取消承租资格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被取消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通知退出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

第三十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录备案。

第三十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及其他参与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三十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及其他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退出但拒不服从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5310日起实施,原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87日印发的《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即行废止。本细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承担

澳门十大电子游戏入口办公室                 202527日印发

(龙府办字〔2025〕7号)关于印发《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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