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执行的公租房管理相关细则是由原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印发的《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迄今已使用十余年,与当前社会发展环境不相适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现需进一步对公租房的申请、入住、管理和退出等环节进行优化完善,以更好地回应群众期盼,服务社会发展。
二、主要完善内容
《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六章共四十条内容组成,《细则》参照《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框架,进行了增加补充和更新完善,主要优化内容如下:
1.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特困家庭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2.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重新对申请家庭户籍范围进行了细化。
3.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7157.50元以下提高至40891元以下。
4.对有稳定工作的指标解释进行了部分调整。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实际,将由用人单位出具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务工证明作为了稳定工作的指标解释,稳定工作的人员也从原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的基础上新增了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
5.对删除取消共同申请人的公租房居住资格,如夫妻离婚、子女婚嫁等情况进行了明确。
6.对公租房承租人购买商品房存在交房、装修等设置了六个月的过渡期,明确过渡期间房屋租金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四倍租金一次性完成缴交。
7.为保障公租房的正常运营管理,新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所需资金从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廉租住房保障金中列支。
8.完善了承租家庭持有车辆标准和注册公司的具体数额。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的,购置新车车价在8万元及以下,购置二手车的,购置价应以新车发票含税价为准,购置价在12万元及以下,申请家庭最多拥有两辆小型汽车,汽车价格均需符合条件,且两辆小型汽车新车购置价的总和不超过8万元;申请家庭个体工商注册资金和公司股权等不超过10万元。
9.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开发使用了线上申请平台,从原来使用纸质申请升级到网络申请。
三、其他说明
《细则》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原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印发的《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即行废止。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