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村组、村民: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龙南南武当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本项目涉及武当镇岗上村上店、上马石、新屋、下院、珠院、岗下、下新屋、围仔、油槽下、新厅、老圩、竹园、上新屋、饭罗;石下村岭背、茶足下等部分村小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拟定了《龙南南武当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予以公告。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听证。
二、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17日。
三、联系单位:龙南市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余明俊
联系电话:13870784943
联系邮箱:lngtj3544780@163.com
附件:龙南南武当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龙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8日
龙南南武当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为实施龙南南武当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工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龙南南武当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涉及武当镇岗上村上店、上马石、新屋、下院、珠院、岗下、下新屋、围仔、油槽下、新厅、老圩、竹园、上新屋、饭罗;石下村岭背、茶足下等部分村小组集体土地。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
三、征收目的
用于龙南南武当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共约137.13亩,其中耕地约8.46亩,林地约94.33亩,其他农用地约20.45亩,未利用地约11.59亩,建设用地约0.3亩。
五、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澳门十大电子游戏入口为征收主体,市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武当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协议签订、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六、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13日,共20天。
七、签约地点
具体签约地点由武当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有关地类的认定
(一)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拟征收区域内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按照澳门十大电子游戏入口《关于调整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字〔2024〕28号)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文件中未涉及地类,按照江西省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地类、面积确认及补偿
土地分类按国家《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二级分类确认现状地类。土地面积以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采用RTK实测或1:500正射影影像图勾绘确定现状土地面积。
撂荒土地和建设用地的认定,按以下原则认定和补偿:
(1)已发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耕地层未破坏,具有相当地力的,可以由调查人员直接认定为耕地;耕作层已被破坏或须经机械工程措施尚能恢复耕种条件的,不得认定为耕地;
(2)多年未耕种的原有自留土、猪留土,除须具有耕作层和地力外,由村小组和承包经营权人提出申请,征收工作人员提供现场照片并签署是否可以认定为耕地意见,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判讨论,统一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认定为耕地。耕作层已经被破坏或须经机械工程措施尚能恢复耕种条件的,一律按其他地类认定。
(3)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但不包括看管房、农产品加工厂等设施农用地占用的土地。其中,符合有合法有效证件、墙基高0.5米以上、无纠纷、四周已围合等条件,可以按320元/㎡给予证载面积予以补偿。
(4)已坍陷或拆除二年内未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坍塌或拆除房屋不予补偿,土地按耕地标准征收。
(5)在新农村建设、“两改两建”和土坯房中已拆除房屋,按实际地类予以补偿。
(6)1950--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房屋或墙基的土地,一律按现状地类认定和补偿。
(7)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均以现状征收,不得“穿越”补偿。
3.地面附着物、农作物及零星林木、果树征收
(1)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未种植面积不予支付青苗补偿。
(2)征收房前屋后零星树果、林木等由武当镇、村干部清点数据,按附件2和附件3标准计算补偿。
(3)征收1亩以上果园等,由武当镇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估价结果予以补偿。鉴于征收区域鹰嘴桃种植业属于当地主要产业,且精细管理,与普通桃树相比,具有投入大、成本高、收益好的特点,为充分体现其价值,对鹰嘴桃园征收采用按户评估补偿原则给予补偿。
(4)征收开垦了条带的精品果园,每亩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开垦费,零星果树和林木所使用的土地不予计算耕地开垦费。
(5)征收杉树、松树、樟树等用材林,区分人工林和自然林征收。其中,人工林(含成片竹林)参照有资质评估机构估价结果确定补偿,征收自然林按700元/亩予以征收。
征收退耕还林土地,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土地按原地类进行征收,林木按人工林给予补偿。征收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以证载或判决(裁定、调解书)载明的所有权、使用权人为依据进行征收。因林权流转产生的纠纷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以保全方式征收。
4.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征收
按附件4标准计算征收补偿。
5.不计算挖填土方的情形
(1)农村村民住宅、辅助房、企业用房、看管房、违建房对应土地和已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进行了补偿的土地;
(2)原为林地、荒山、未利用土地等,因农业结构调整(如鱼塘),地类发生变化,征收中已按现状地类标准进行了补偿的;
(3)人工林、经济林区及果园内的所有挖、填土方;
(4)其他不符合计算挖填方量的情形。
(二)迁移坟墓补助及奖励
1.坟墓搬迁补助详见附件3。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搬迁,搬迁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2.按搬迁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奖励。
①在2024年12月3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500元/穴、风水给予1000元/穴奖励。
②在2024年12月13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400元/穴、风水给予800元/穴奖励。
③2024年12月13日后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3.按照“先签约先选穴”原则,持乡镇征迁凭证迁入龙南市富坑生态陵园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均给予20%优惠(收费不含墓具)。
(三)产权证注销或变更。
征收签约后,被征收人应当将相应土块的产权证人交武当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产权证注销或变更,涉及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九、农村村民合法主房的认定与征收补偿
(一)安置方式及原则
本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户进行征收。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异地安置费、水电安装、签约奖和弃房奖。
(二)补偿安置价格标准
(1)房屋重置价。以合法主房实际建筑结构、类别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5)给予补偿。
(2)房屋装饰装修。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搬迁、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按被征收主房、附属房面积20元/㎡计价;支付1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共计120元/㎡计算。
(4)异地安置补助: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实际建筑面积,按1000元/㎡给付异地安置补助。
(5)签约奖、弃房奖:在202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8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400元/㎡的奖励;在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3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32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在2024年12月8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400元/㎡的奖励;在2024年12月13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320元/㎡奖励。逾期不奖。
十、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法
农村中看管房、农产品加工厂等,提供了武当镇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设施农用地证(批准文件)或经武当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认定为设施农用地的,区分人居住房屋和管理用房。其中,生产用房,按辅助房重置价标准(附件5)或参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人居住房屋按以下原则认定和补偿: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式”发展种、养殖业的综合“管理+居住”用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按“一户一宅”认定。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户兴办的种、养殖场,其居住用房可以参照农村村民居住主房的重置价、装修补偿、搬迁费、签约奖和弃房奖补偿,但不得享受异地安置费和临时过渡补助。
3.规模种(养)植(殖)场中的管理用房面积,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武当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4.同一种养殖场不得同时享受人居房和“一户一宅”政策。
十一、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
按附件5标准执行。
十二、农村村民违建房屋配合拆除补助办法
1.违建房屋配合拆除补助标准
(1)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主房,在签订协议期限内主动配合处理的,可以按违章建筑补助标准(详见附件7)给予拆除补助。
(2)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其他附属设施,可以按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给予拆除补助。
(3)被征收人家庭房屋全部认定为违章建筑且配合拆除的,按违章建筑的主房面积给予60元/㎡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补助。
2.签约、弃房补助标准
根据签约、弃房时间和房屋结构分类给予签约、弃房补助。
①在202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8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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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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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
200 |
砖木结构 |
80 |
|
砖混结构 |
100 |
土木结构 |
80 |
②在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3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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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
框架结构 |
150 |
砖木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80 |
土木结构 |
50 |
③在2024年12月8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10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50%给予装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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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
框架结构 |
100 |
砖木结构 |
30 |
|
砖混结构 |
50 |
土木结构 |
30 |
④在2024年12月13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7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30%给予装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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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
框架结构 |
50 |
砖木结构 |
10 |
|
砖混结构 |
30 |
土木结构 |
10 |
征收过程中以现状进行征收,原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土坯房改造或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及签订协议等已拆除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层的合法主房不再虚拟扩充。
十三、不予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青苗除外);
(3)预征收公告发布后,无论有无审批手续,新建、抢种、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上附着物。
十四、合法性认定及面积计算
(一)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合法性认定及面积计算
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是指农村村民曾经或正在生活居住的房屋,具有水、电设施和生活痕迹,包括住房、客厅、门廊以及与住房、客厅连为一体的厨房等房屋。但不包括独立的厨房、杂间、厕所、猪牛栏等。认定农村村民居住主房的合法性,应当区分持证房屋、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三大类。征收过程中,分别计算征收房屋的合法主房、视为合法主房、违建主房建筑面积。
1.持证房屋的认定和计算。持证房屋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建房手续的房屋。征收工作开始前,征收部门将提供征收区域已经办理不动产证的人员名单和证号,征收合法面积原则上按市自然资源部门登记信息为准。已经核发不动产的房屋,被征收人再提供其他证照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作为认定合法性认定和征收依据。个别原有证照与核发的不动产信息不符的,由武当镇政府工作人员认定证件的有效性。
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一律失效,不作为认定土地房屋权属依据。
(1)证载或“三级联审”资料四界与实际四界完全一致,且房屋占地与证载面积相符的,按实际四界、层数测绘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2)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本条第(3)“少批多建”认定和计算合法面积。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认定房屋的合法面积。
考虑到农村村民房屋实际情况,对于实际占地大于证载面积的,可以将5%以内的允许误差,计入合法建筑面积。但允许误差加房屋实际占地不得大于120㎡(含120㎡)。
(3)少批多建房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房屋实际建筑总面积(测绘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容积率;
容积率×批准用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
容积率×超占用地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在本项目征地告知之前,未经批准的改扩建房屋,在遵行“有证、原址、原规模”的前提下,由征收责任单位按合法有效土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原则,计算合法建筑面积。未认定为合法的部分确认为违章建筑。
2.无证房屋的认定和计算。因历史原因,无证房屋可以分为证件遗失、未申请确权登记和未经批准房屋三类。在征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和违建面积。
(1)证件遗失房屋。主要是农村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管理不善,造成证遗失,又未到登记部门申请补办的房屋。对于遗失证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未审批或未登记的证明材料,认定房屋合法性。
(2)未申请确权登记房屋。是指农村村民因各种情况,未到登记部门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以下情形,可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
①提供了市自然资源局(含原县土管局、原县国土局)审批建房用地收款收据、且在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能查找审批档案资料的房屋。
②提供了盖有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房的建房审批表,或提供了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收款收据的,经合法性认定组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房屋。
③“两改两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土坯房改造等新建房屋。
④农村中祠堂、村小组公共门楼、原大队、生产队所有的房屋。
⑤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及之前建成的土木或砖木结构,未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无纠纷、结构未改变的老宅。
对于未申请确权登记房屋的处理,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定。其中,第①--②项,凭当时市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开具的审批票据认定其房屋的合法性;第③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认定;超出当时政策规定的,认定为违章建筑;第④项,由乡镇凭现场照片与有关证明材料等,组织公示后进行认定;⑤由乡镇征收实施干部填写《未申请确权登记老宅合法认定审批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进行认定。经合法性认定后,对于上述第①、④、⑤项房屋对应的房屋占地,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认定。
(3)未经批准房屋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民建房条件、未赠与、转让和征收过房屋的,可以由武当镇政府按《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给予认定。超出面积按违章建筑处置。
②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满18周岁,无房、未发生过房屋赠与、转让和征收、主动放弃申请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由武当镇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以“户有所居”认定合法性。
(4)其他:“两改两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土坯房改造等已拆除房屋,不得“穿越”补偿。
(三)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的认定及其面积计算
1.辅助房的概念 辅助房(附房)是指辅助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的用房,包括农村中的独立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村庄周边的牛栏、猪栏,铁皮棚顶、石棉瓦顶、塑料瓦顶、琉璃瓦顶等棚顶的非居住性房屋;不在证载面积内的第一层房屋屋檐加装的铝合金窗、未经批准的楼顶隔热、防漏房等。
辅助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村民居住用房总面积,超过部分按辅助房征收标准一半补偿。特殊情况由实施单位会议研究决定。
2.面积计算及相关规定
(1)取得了建房用地手续的辅助房,按有证辅助房进行征收,给予辅助房重置价、签约奖、弃房奖和搬迁补助。
(2)楼顶阳光房按评估价值补偿。
(3)第一层房屋屋檐加装的铝合金窗,且第一层屋檐面积在证载面积内,可以按居住主房征收;不在证载面积内加装铝合金窗的,按装修评估给予补偿。
(4)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与辅助用房(附房)存在争议时,由武当镇工作组现场认定确定。
(四)违章建筑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1)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
(2)预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以及抢种、抢装修的,依法一律不予补偿。
(3)超出审批面积或有关合法性认定面积以外的建(构)筑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章建(构)筑物。
(五)集体建设用地的认定
认定原则:集体建设用地,又称乡(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集体建设用地认定须有合法有效证件、墙基高0.5米以上、无纠纷、四周已围合等条件。
在环境整治中,房屋已拆除的,凭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或签订的协议认定。
以下房屋对应土地,不得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
(1)50年代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房屋或墙基的土地;
(2)没有取得建房用地手续,包括被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房屋占地;
(3)建筑误差5%以内的房屋占地;
(4)除前文未申请确权登记房屋中第①、④、⑤项情形外,认定视为合法房屋占地的;
(5)提供了乡镇政府审批表或收款收据的房屋占地;
(6)设施农用地上的房屋占地。
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成员”的认定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6.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二)家庭“户”的认定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2.产权证为同一名字的可以设立为一户。
3.在不拆分产权证的前提下,同一户籍下,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的允许分户。
4.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十六、土地、房屋测绘及计算标准原则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与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
十七、社会保障及老人安置
1.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2.保险:被征收农民,经村委会在征收开始前进行初审公示,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县级联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市财政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3.老人安置:为解决孤寡老人过渡安置难问题,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过渡房临时安置。
4.如需进城务工,征收责任单位无条件帮助介绍。
十八、征收补偿(补助)款支付方式
1.土地征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
2.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六十日内,支付货币补偿总额的70%;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经验收后,在第一笔款项到账后的一个半月内,支付剩余的30%,但需扣除5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30%扣款),待拆除房屋后一次性支付;被征迁人没有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固定设施,在被征迁房屋拆除后十日内统一支付剩余5万元尾款。
十九、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章所得,对有关实施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龙南市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3541359)、网络投诉平台(http://lnjjjc.jxln.gov.cn/,龙南市纪委监委网站“我要举报”窗口),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4.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5.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其他事项
1.对恶意投资抢种、抢建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方案未涉及补偿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告征收部门,按征收部门研究后,出具答复意见执行。
3.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武当镇人民政府研判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4.本方案自2024年11月 日起施行。
5.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重置价格标准
3.集体土地上农作物、地表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集体土地上零星经济林木、果树征收补偿标准
5.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6.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7.违章建筑补偿标准
附件1
龙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
区片范围 |
地 类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
武当镇 |
耕地(含鱼塘、自留土、猪留土) |
43000 |
|
林地 |
30100 |
|
|
未利用地及荒山 |
25800 |
注:1.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2.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
征收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
品种 |
类别 |
补偿单价(元/亩) |
备 注 |
|
|
青苗 |
钢架大棚 |
|||
|
粮食作物类 |
1200 |
|
|
|
|
普通蔬菜类 |
1200 |
|
|
|
|
其他旱作物类 |
400 |
|
包括薯芋类 |
|
|
林地 |
700 |
|
含退耕还林和自然林 |
|
|
瓜 果 类 |
花前期 |
1200 |
|
|
|
结果期 |
2000 |
|||
|
鱼塘 |
自然水域 |
200 |
|
以蓄水、发电为主的天然水库等 |
|
精养鱼塘 |
2000 |
|
|
|
|
大 棚 蔬 菜 类 土 地 征 收 ︵ 评 估 参 考 价 ︶ |
单体钢架大棚,肩高1.5米-2.5米(含) |
1200 |
15000 |
按10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
单体钢架大棚,肩高2.5米-3.0米(含) |
1200 |
18000 |
按15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
|
单拱单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2.5米-3.0米(含) |
1200 |
23000 |
||
|
单拱单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米-3.5米(含) |
1200 |
25000 |
||
|
双拱双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2.5米-3.0米(含) |
1200 |
28000 |
||
|
双拱双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米-3.5米(含) |
1200 |
30000 |
||
|
大 棚 蔬 菜 类 土 地 征 收 ︵ 评 估 参 考 价 ︶ |
单拱单膜内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米-3.5米(含) |
1200 |
35000 |
按20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
双拱双膜内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3.5米(含) |
1200 |
38000 |
按20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
|
单拱单膜带外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3.5米(含) |
1200 |
43000 |
||
|
双拱双膜外带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3.5米(含) |
1200 |
48000 |
||
注:1.钢架大棚按540平方米折算1亩。
2.鱼塘的青苗补偿按实际水域面积给予补偿;粮食作物类、普通蔬菜类以及大棚的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偿。
3.征收钢架大棚,由农业农村局和有资质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本表参考价格评估补偿。
附件3
果树、花卉青苗征收、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
项目 |
品 种 |
补偿单价(元/棵、元/穴) |
|
零 星 果 树 、 经 济 林 木 类 |
板栗征收费用 |
小40,中80,大120,特大220 |
|
葡萄、百香果征收费用 |
小10,中40,大80,盛产期220 |
|
|
柿子、杨梅、梨、枇杷、桃(含鹰嘴桃)、李、青梅、青枣、石榴等果树征收费用 |
小40,中60,大80,盛产期220 |
|
|
柑桔、柚子、脐橙、火龙果等征收费用 |
小40,中80,盛产期120 |
|
|
茶叶、油茶、山茱萸、石斛、蓝莓征收费用 |
小20,中40,大60 |
|
|
黄竹征收费用 |
1元/根 |
|
|
毛竹征收费用 |
3元/根 |
|
|
坟 墓 |
血坟搬迁费用 |
4000元/穴 |
|
风水坟搬迁费用 |
风水坟(一门碑石)搬迁费用6000元,在1门碑石的基础上每增加1门碑石增加1000元。 |
|
|
零 星 花 卉 类 |
铁树、紫薇类、黄杨类、桂花类、樟、柏树类、海棠类、金边瑞香类、扶桑类等迁移补偿费用 |
1-2年(含)生,3元 3-4年(含)生,10元 5年生以上,15元 |
|
迎春花,茶梅、腊梅、栀子花、茶花类、含笑类等迁移补偿费用 |
1-2年(含)生,5元 3-4年(含)生,15元 5年生以上,20元 |
|
|
其他 |
草莓迁移费用 |
2元 |
注:1.以户为单位,集中连片1亩以上的果园(含油茶、茶叶、花卉苗木等)、苗圃、人工林的青苗补偿,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本表价格进行估价。其中,苗圃、人工林和油茶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认定和估价;脐橙园等果园,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认定和估价;花卉苗木类,由市城管局派员参与认定和估价。
2.特大板栗是指树干离地面1米处直径30CM以上(含30CM);其他特大果树是指树干离地面外直径20CM以上(含20CM);茶叶、油茶以兜为单位。
3.其他未列举零星树木、果树、花卉,参照其年产值相近的树木、果树、花卉确定补偿标准。
4.已开垦条带果园、茶园,以条带面积按3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开垦费(整体评估时已包含条带除外)。人工林不得计开垦费。
5.扦插苗须根部已经长出根系。
附件4
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
项目 |
单位 |
价格标准(元) |
备注 |
|
电话迁移费 |
门 |
158 |
按实际安装情况补偿 |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户 |
120 |
|
|
空调、电热水器迁移费 |
个 |
200 |
|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个 |
500 |
|
|
手摇泵井 |
口 |
600 |
|
|
晒坪 |
平方米 |
20 |
水泥、石灰混凝土 |
|
堡坎 |
立方米 |
300 |
砖质 |
|
立方米 |
260 |
石质及其他 |
|
|
沼气池 |
个 |
3000 |
按实际清点数量补偿 |
|
灶台 |
个 |
500 |
|
|
化粪池 |
个 |
1200 |
|
|
公用水井(在用) |
个 |
5000 |
|
|
监控、报警系统迁移费 |
户 |
1000 |
|
|
自来水设施 |
平方米 |
10 |
按合法主房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 |
|
供电照明设施 |
15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
水泥路 |
立方米 |
320 |
|
|
水池 |
立方米 |
220 |
|
|
钢筋水泥柱 |
立方米 |
340 |
|
|
室外垫方 |
立方米 |
10 |
|
|
沉井 |
米 |
220 |
|
|
水泥电杆 |
10米以上的1000元/根,8—10米的800元/根,8米以下的600元/根 |
|
|
|
林地、园地内自来水管 |
16# 3元/米 |
||
|
32# 4元/米 |
|||
|
50# 5元/米 |
|||
附件5
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项目 |
类别 |
价格 |
主要构件标准 |
|
|
框架结构房屋 |
一类 |
780 |
钢筋混凝土件承重,楼面、屋面为钢筋混凝土,水泥砂浆抹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
二类 |
72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
三类 |
68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
砖混结构房屋 |
一类 |
660 |
砖墙承重,楼面、屋面为混凝土,水泥砂浆抹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
二类 |
63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
三类 |
60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
砖木结构房屋 |
一类 |
510 |
砖石墙承重,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
二类 |
49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
三类 |
47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
土木结构房屋 |
一类 |
470 |
土墙承重,干打垒土墙或土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
二类 |
43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
三类 |
39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附件6
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
项目 |
价格 |
项目 |
价格 |
|
框架、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
实体砖墙全封闭 加泡沫铁皮棚 |
2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铁皮棚 |
200 |
|
加泡沫铁皮棚 |
100 |
铁皮棚 |
80 |
|
猪栏、牛栏、厕所 |
150 |
房屋顶层为浇捣 琉璃瓦斜顶 |
按投影面积39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不予奖励和补助 |
注:根据《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主房是指依法经批准建设、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永久性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其主要特征:拥有卧室、堂厅(客厅)、厨房、正规门窗,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主房标准为层高2.2m及以上的房屋。杂房(辅助房)是指拖檐房、偏厦房、吊脚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2m的附属房屋。
附件7
违章建筑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结 构 |
价 格 |
结 构 |
价 格 |
|
框架、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
实体砖墙全封闭加泡沫铁皮棚 |
2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铁皮棚 |
200 |
|
加泡沫铁皮棚 |
100 |
铁皮棚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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