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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化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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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落实《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222号)》、《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221月)相关要求,应及时组织开展控规编制工作,保障城市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对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区域,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为龙南化工园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提供依据,保障土地科学、经济、合理的利用,正式启动《龙南市化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第二条规划原则

1、延伸化工产业链,提升龙南化工层次

针对园区现状产品结构单一,资源内部循环利用率低等问题,通过规划建设,走资源的梯级和多层化利用之路,以清洁化、规模化、特色化为发展指导原则,构筑生态产业链,通过产业的连横合纵,形成相关产业链协调、偶合发展的产业共生网络新体系,实现工业过程生产技术绿色化、产业链接网络化、代谢过程循环化、资源利用多层化。通过产业链规划与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实现各产业间物资流、能量流、信息流的集成。全面提升龙南市化工产业的层次,形成支撑龙南市板块经济的化工支柱产业。

2、生态优先、统一协调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绿色、环保、智慧、安全的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园区特有的河流、山体等自然环境,与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相协调,注重园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

充分解析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上位相关规划,确定龙南化工园区功能发展定位,分析规划区与其它城市片区的发展关系,注重与周边地区在功能、用地、交通、市政管网的统一协调。深化落实与城市总体布局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片区控规等规划体系的衔接。

3、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原则

注重土地利用的合理程度和使用效率。在基础设施和环境负荷承受范围内,结合用地现状以及地形地貌特点,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化工园区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体现土地价值,充分利用土地的开发潜力,防止资源浪费。

根据用地区位条件、空间布局结构,合理安排用地功能布局、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和改善人居环境,满足有机、多元特征的土地使用需求方式,达到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相互耦合。

4、适应近期建设和远期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对在建、已审批、拟建项目,本次控规将对此类发展项目的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用地面积及建筑建造控制要求,进行图则标定及指标控制,以满足实施操作、规划管理的要求。对确定的城市空间、功能布局所落实的具体街坊、地块,现状是建成区,短期内无法搬迁或安置的,控规将对其进行相应的体系控制,禁止其它相关建设活动,以符合远期片区整体发展目标与设想。

第三条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要求

1、设立

1)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2、选址及规划

1)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2)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4)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5)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6)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3、园区内布局

1)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2)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4、准入和退出

1)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2)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3)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建设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对证件有效性和特种作业人员身份的管理。

4)化工园区内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

5)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企业、承包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5、配套功能设施

1)化工园区供水水源应充足、可靠,建设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和管网,满足企业和化工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需求。化工园区附近有天然水源的,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车道和取水码头。

2)化工园区应能保障双电源供电。供电应满足化工园区各企业和化工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活及应急用电需求,电源可靠。

3)化工园区公用管廊应满足《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 36762)要求。

4)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进行实时监控,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等措施,由化工园区实施统一管理、科学调度,防止安全风险积聚。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5)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6)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产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全部进行安全处置,必要时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转移等全链条的风险实施监督和管理。

7)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分析和估算安全事故废水量,根据需求规划建设公共的事故废水应急池,确保化工安全事故发生时能满足废水处置要求。

6、一体化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

1)化工园区应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化工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2)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化工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75%。

3)化工园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对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加强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预警。

4)化工园区应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至少应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和库区)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要建立园区三维倾斜摄影模型,在平台中实时更新园区建设边界、园区内企业边界及分布等基础信息;化工园区应将接入数据上传至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5)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2年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6)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消防规划,消防站布点应根据化工园区面积、危险性、平面布局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进行建设,消防车种类、数量、结构以及车载灭火药剂数量、装备器材、防护装具等应满足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

7)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内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规划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装备。

8)化工园区应加强对台风、雷电、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并落实有关灾害的防范措施,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次生灾害。

7、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 HAZOP分析;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安全领导能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安全风险管理;设计管理;试生产管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许可管理;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如实记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向员工通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应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闭环管理的全程留痕,形成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信息数据库。

企业应依法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与整改情况、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内容至少包括:1)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危害程度分析;3)治理方案及治理前保证安全的管控措施。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隐患监控、隐患治理、隐患上报等内容;借助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上报情况实行建档登记,重大隐患要单独建档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基础管理;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系统;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管理;储运系统;公用工程;消防系统。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 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对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基层车间、基层单位〈厂〉) 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第四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6、《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修订)(征求意见稿)》;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8)》;

8、《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11月)

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划(GB50220—95)》;

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1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1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13、《江西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1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15江西控制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17年);

16、《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222号)》

17、《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221月)

18、江西省龙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19、国家、江西省、赣州市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五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面积为8.77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内龙南化工集中区面积6.62平方公里,东至十二经路,南至十四纬路,西至一经路、十五纬路,北至大广高速防护带、富康大道。

第六条法律地位

1)本文本是指导本地区建设的法定性文件,是实施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依据。在本地区内所进行的各项城市建设活动,均应遵循本文本。

2)修改本文本需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编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近期至2025年、中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

第二章定位、规模与策略

第一条发展目标

“集中、统一、共享、提高”的要求,力争将龙南化工园区建设成为具有完整的产业链条、完善的安全配套设施、良好的管理环境的新型化工集中区。

1、完整的产业链条:围绕稀土新材料、锂电新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等产业,梳理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聚特色,成为龙南市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增长极,大幅提高龙南市市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2、完善的安全配套设施:兼顾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集约节约,系统化、规范化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服务均衡。

3、良好的管理环境:积极成立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保护监管、运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构建安全、高效的管理环境

第二条发展定位

以稀土新材料、锂电新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等产业为主导的集生产销售、产品研发、产业循环于一体的综合型化工园区。

第三条发展策略

1、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

2、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之路,形成有竞争力的增长极;

3、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4、园区转型的优先路径是存量更新。

第三章用地布局规划

第一条化工园区范围评估

1、化工园区勘界定标范围

龙南化工集中区面积6.62平方公里,东至十二经路,南至十四纬路,西至一经路、十五纬路,北至大广高速防护带、富康大道。

2、化工集中区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

采用已批复的《龙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与龙南化工园区范围进行套合分析。

经套合,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范围全部位于《龙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规划要求。

3、化工集中区相关风险评估分析

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在重大事故后果计算的基础上,结合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失效的统计概率、气象概率等,对集中区投产企业的个人风险进行整体叠加计算,得到集中区现状整体的个人风险,再结合周边人员区域的人数计算出社会风险,最终依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容许标准,对照个人风险等值线图和社会风险曲线图,分析及判定其风险的可接受程度。

集中区整体个人风险满足风险推荐标准要求,整体个人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集中区整体社会风险曲线处在可接受区,没有进入ALARP区和不可接受区,集中区整体社会风险满足风险推荐标准要求,整体社会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集中区现状整体定量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集中区现状整体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均能够满足风险推荐标准要求,集中区现状整体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4、化工集中区外部防护距离分析

综合分析化工集中区风向情况、与城市居住区及相关河流距离情况、与化工集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点防护距离情况、化工集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分情况,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条产业发展空间结构

规划范围内内产业分为化工园区和非化工园区两大分区。其中,化工园区内形成高性能纤维及其他特种材料产业区、高性能化工催化剂及助燃剂产业区、信息电子材料和电子化学品产业区、高附加值专用化学品产业区、新能源材料及储能材料产业区、生物医药及可降解材料产业区;非化工园区为综合产业区。

1、高性能纤维及其他特种材料产业区。位于化工园区西北部,富康大道和一纬路围合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41.35公顷。

2、高性能化工催化剂及助燃剂产业区。位于化工园区东北部,一纬路、四纬路、十二经路、富康大道围合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74.50公顷。

3、信息电子材料和电子化学品产业区。位于化工园区西部,富康大道、一经路、八纬路围合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105.17公顷。

4、高附加值专用化学品产业区。位于化工园区东部,富康大道、八纬路围合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81.36公顷。

5、新能源材料及储能材料产业区。位于化工园区西南部,八纬路、一经路、十四纬路、十经路、十四径路围合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116.51公顷。

6、生物医药及可降解材料产业区。位于化工园区东南部,八纬路十二经路、十四纬路、九经路围合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97.08公顷。

7、综合产业区。位于化工园区东部,四纬路、十二经路与迎宾大道围合区域,工业用地面积为114.07公顷。

第三条化工园区产业准入清单

为推进园区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要求优质高效发展,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化工园区产业准入清单

分类

目录

内容

禁止类

剧毒、高毒类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规定的148种剧毒类产品和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三乙基砷酸酯、黄磷等。

重金属类

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易制毒化学品类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含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羟亚胺、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高易爆品类

硝化甘油、硝化纤维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类

所有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部分可作农药中间体又可作医药中间体的按限制类处理。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中淘汰类产品、产能和装置一律禁止。

限制(控制)类

无机化工类

限制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硫酸、硝酸、盐酸、磷酸等无机酸、纯碱、烧碱、合成氨、化肥以及无机盐等化工产品的项目,但不包括催化剂和助剂。

选择性入驻

医药化工中间体

抗艾兹病类;抗精神病类;抗癌类等及其它高附加值类药品中间体。

精细化工、有机化工类:

金属萃取剂;船舶、航空类涂料;密封胶粘剂;建筑类防水产品。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民营企业50强、央企、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实行有条件的准入。

适宜入驻目录

稀土回收综合利用及精深加工产品

稀土永磁材料回收及永磁材料精加工产品;稀土储氢材料;稀土荧光材料,包括稀土三基色荧光灯,LED半导体照明产品和LED显示器;稀土催化材料,包括石油、化工催化裂化,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有毒有害废气净化催化剂。

电子精细化学品

PCB产业链上游精细化工产品,包括树脂、胶黏剂、油墨、刻蚀液和感光膜等电子精细化学品。芯片产业链上游精细化工产品,包括光刻胶、刻蚀液等。

锂电池配套化工产品

锂电池回收及精加工产品,锂电池正极材料三元前驱体、负极材料和电解液等。

第四条用地布局

城镇开发边界内总用地面积877.10公顷,其中城镇建设用地872.81公顷,占总用地的99.51%;区域基础设施用地0.28公顷,占总用地的0.03%;其他建设用地0.08公顷,占总用地的0.01%;陆地水域3.93公顷,占总用地的0.45%。

城镇开发边界内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一览表

用地名称

代码

面积(公顷)

比例(%)

居住用地

07

27.90

3.18

其中

城镇住宅用地

0701

27.90

3.18

其中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070102

27.90

3.18

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用地

08

9.94

1.13

其中

机关团体用地

0801

0.86

0.10

教育用地

0804

5.77

0.66

其中

中小学用地

080403

5.77

0.66

社会福利用地

0807

3.31

0.38

其中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080701

3.31

0.38

商业服务业用地

09

6.38

0.73

其中

商业用地

0901

6.38

0.73

其中

批发市场用地

090102

6.28

0.72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90105

0.10

0.01

工矿用地

10

630.04

71.83

其中

工业用地

1001

630.04

71.83

其中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2

114.07

13.00

三类工业用地

100103

515.97

58.83

交通运输用地

12

115.16

13.13

其中

城镇道路用地

1207

110.79

12.63

交通场站用地

1208

4.36

0.50

其中

社会停车场用地

120803

4.36

0.50

公用设施用地

13

16.79

1.91

其中

排水用地

1302

7.44

0.85

供电用地

1303

1.49

0.17

供燃气用地

1304

0.91

0.10

环卫用地

1308

0.08

0.01

消防用地

1309

2.66

0.30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1312

4.22

0.48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4

66.61

7.59

其中

公园绿地

1401

20.93

2.39

防护绿地

1402

45.68

5.21

城镇建设用地合计

872.81

99.51

交通运输用地

12

0.28

0.03

其中

公路用地

1202

0.28

0.03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合计

0.28

0.03

特殊用地

15

0.08

0.01

其中

文物古迹用地

1504

0.08

0.01

其他建设用地合计

0.08

0.01

陆地水域合计

3.93

0.45

合计

877.10

100.00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条区域交通规划

本次规划重点加强规划区的整体路网的系统性,同时协调周边已建成道路和相关规划,加强与周边组团的联系,重点依托大广高速、迎宾大道、富康大道、富祥大道等道路,构建区域交通系统网络,高效有序疏导对外交通出行。

与东侧新圳片区的衔接方面,规划主要通过强化富康大道和富祥大道两条东西向的主干道进行连接;

与北部综合物流园片区衔接方面,规划新建一条30米的主干道一纬路,通过下穿大广高速的方式进行衔接。

第二条内部交通规划

构建“四横三纵”主干网框架

主干道四横为富康大道、二纬路、八纬路和十三纬路为富祥大道、一纬路和六经路;道路红线宽度22-40米,双向4-6车道

次干:次干道路红线宽度20-24米,双向4-6车道

支路:规划区城市支路设计车速30公里/小时,红线宽度12-15米,双向2-4车道。

规划道路总长为50.81km,道路网密度为5.86km/km2,其中,主干路总长17.13km,主干道路网密度1.98km/km2,城市道路占用地面积为110.7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12.78%。

规划区道路一览表

类型

道路名称

——讫

道路宽度(米)

断面形式

主干道

富康大道

迎宾大道——一经路

4012

四块板、一块板

富祥大道

一纬路——迎宾大道

30

两块板

一纬路

一纬路——富康大道

30

两块板

二纬路

一纬路——迎宾大道

30

两块板

六经路

富康大道——九纬路

36

三块板

八纬路

一经路——迎宾大道

30

两块板

十三纬路

一经路——迎宾大道

22

一块板

次干道

十二纬路

十经路——迎宾大道

24

一块板

十二经路

一纬路——十四纬路

22

一块板

十四纬路

十二经路——二经路

22

一块板

一经路

富康大道——十四纬路

20

一块板

四经路

富康大道——五纬路

20

一块板

五经路

十四纬路——十五纬路

20

一块板

七经路

富康大道——五纬路

20

一块板

九经路

十三纬路——十四纬路

20

一块板

十经路

八纬路——十四纬路

20

一块板

十四经路

一经路——十三纬路

20

一块板

七纬路

一经路——六纬路

20

一块板

八纬路

一经路——迎宾大道

20

一块板

十四纬路

二经路——十二经路

20

一块板

十五纬路

一经路——十三纬路

20

一块板

支路

十经路

八纬路——富康大道

15

一块板

十一经路

富康大道——十二纬路

15

一块板

十三经路

富康大道——富祥大道

15

一块板

十六经路

十八纬路——一纬路

15

一块板

三纬路

十经路——富祥大道

15

一块板

四纬路

十二经路——十八纬路

15

一块板

五纬路

一经路——六经路

15

一块板

六纬路

十经路——十二经路

15

一块板

十纬路

十八纬路——十二经路

15

一块板

十一纬路

十二经路——迎宾大道

15

一块板

十八纬路

富祥大道——迎宾大道

15

一块板

十五经路

十六经路——十八纬路

12

一块板

十五纬路

一经路——十三纬路

15

一块板

规划道路断面形式一览表

序号

道路红线宽度

断面形式

车行道

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绿化隔离带

中间隔离带

1

40

四块板

15

5.0X2

3.0X2

2.0X2

5

2

36

三块板

16

5.0X2

3.0X2

2.0X2

3

30

两块板

23

2.5X2

2

4

24

一块板

18

3.0X2

 

 

5

22

一块板

16

3.0X2

 

 

6

20

一块板

14

3.0X2

 

 

7

15

一块板

10

2.5X2

 

 

8

14

一块板

8

3.0X2

9

12

一块板

7

2.5X2

 

 

第三条交通设施规划

1停车场规划

规划共设置危险品停车场1处,总面积4.36公顷。

规划停车场一览表

名称

位置

占地面积

危险品停车场

八纬路北侧

4.36公顷

第四条道路交叉口控制

规划区道路交叉口原则上采用平面交叉口的形式,道路交叉采用渠化处理和信号灯管理控制相组合。根据用地功能和道路交通组织,规划区内交叉口按宜大不宜小的原则进行控制用地范围,按道路缘石转弯半径和停车视距三角形双控制。道路缘石转弯半径主干路按25-35米控制,次干路按20-25米控制,支路按10-15米控制,主干路停车视距为30米,次干路为20米,支路为15米。

第五条封闭化管理控制

本次规划对卡口、门禁系统进行了完善,规划近期设置7处门禁,同时考虑到园区未来的发展,规划远期新增3处门禁。

规划门禁系统一览表

序号

门禁编号

门禁形式

规划时序

位置

1

一号门(主大门)

有人值守

现状

八纬路东端

2

二号门

有人值守

现状

富祥大道东端

3

三号门

伸缩门

现状

十二经路与富康大道交汇处

4

四号门

有人值守

现状

富康大道与十二经路交汇处

5

五号门

有人值守

现状

富祥大道与四纬路交汇处

6

六号门

有人值守

现状

富康大道与四经路交汇处

7

七号门

有人值守

现状

十二纬路东端

8

八号门

-

远期

十三纬路与十二经路交汇处

9

九号门

-

远期

一纬路北部

10

十号门

-

远期

一纬路西部

第六条道路竖向规划

化工集中区内内填方量约589.38m³,挖方量约589.9m³,松土系数按5%,则松土量为39.5m³,由于规划区现状地势原因,难以实现填挖方就地平衡,需弃土方量约30m³

平衡表

工程名称

量(立方米)

备注

填方量

挖方量

场地平整

5893829.29

5899000.12

松土量

294950.01

松土系数按5%计算

合计

5893829.29

6193950.12

挖方多于填方

300120.83

第五章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规划

第一条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布局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相关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属于重点防护目标,用地布局应同时满足“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且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第二条人口容量预测

1、居住人口

化工集中区内没有居民居住,居住人口分布在集中区以外,规划区北部与东部,以现状为主,现状人口12800人。

2、就业人口

结合龙南的产业门类特点和用地实际,合理确定本次化工园区不同产业的就业密度。根据各产业门类就业密度推算,基础产业就业人口约4.9万人。

第三条居住用地空间布局

本次规划在化工园集中区内不安排居住用地。在化工园集中区外安排居住用地27.90公顷,含居住配套设施用地,其中迎宾大道与富康大道交叉口两侧居住用地为现状返迁房,其余为居民点改造提升用地。

第四条居住区更新改造

1、现状保留

规划将规划用地功能仍为居住用地的村庄近期采用现状保留,规划按照“拆违房、拆空房、整旧房、不建新”的要求进行村庄梳理,远期可以考虑以社区重组模式异地重建。

2、引导搬迁

对于远期将受化工集中区调区扩区影响的村庄积极引导整体搬迁。

第五条公共管理公用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

主要为现状保留的东江车辆管理所,占地面积0.86公顷。布局在化工集中区以外520米,满足安全防护距离。

2、教育科研用地

主要为现状保留的思源学校,同时规划扩建现状东江小学,占地面积5.77公顷。布局在化工集中区以外636米,满足安全防护距离。

3、社会福利用地

主要为现状保留的幸福园,占地面积3.31公顷。布局在化工集中区以外500米,满足安全防护距离。

第六条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用地6.38公顷,主要包含一处社区级公共配套服务中心,一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第七条园区周边服务设施规划

1、综合配套服务中心规划

化工集中区内东侧设置一处林屋坝综合配套服务中心,用地性质含二类居住用地、商业设施用地以及广场用地,同时用地周边有教育科研及医疗设施,资源可统一配置。中心内配套建设邻里中心、人才公寓、企业宿舍、幼儿园等,打造成为集居住、商业、教育、科研等功能于一体的配套服务中心。

2、医疗救护站规划

规划龙南化工集中区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由龙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位于东江乡中和大道与濂江交叉口。

第六章绿地景观规划

第一条绿地景观规划依据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评分细则》要求,本次规划化工集中区内均未布置社区公园。

第二条绿地规划布局

规划以雄鸡山水库和园区中部自然山体为生态基础,设置一处社区公园,为康乐公园;四处生态绿地,分别为雄鸡山滨水生态绿地、龙岭生态绿地、龙腾生态绿地、中兴生态绿地,所有公园、生态绿地均位于化工集中区范围外。

其余沿十经路、十四纬路和富康大道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高压走廊设置防护绿地。

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地总面积66.61公顷,其中公园绿地20.93公顷,主要为社区公园、生态绿地和带状绿地;防护绿地45.68公顷,占片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7.59%,规划共设社区公园1处和3处生态绿地。

1、公园绿地

化工集中区范围外的公园绿地面积位20.93公顷,占总建设用地面积2.39%,

2、防护绿地

城镇开发边界内防护绿地面积45.6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面积5.21%。绿地以防护功能为主,用以保障城市景观建设和减少气味、粉尘、噪音等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内部以植树为主,适当种植耐阴灌木丛或草坪,点缀风景石。规划区内工业用地周边设置10-50米卫生隔离带;在供电设施、环卫设施和加油站等周边设置10-20米防护绿地;沿高压线两侧设置40-60米防护绿地。

绿地汇总表

数量(个)

公园绿地

社区公园

康乐公园

1

生态绿地

雄鸡山滨水生态绿地、龙岭生态绿地、龙腾生态绿地

3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

变电站安全隔离带、高压走廊、道路防护带

第三条景观系统规划

规划形成“一心、三轴、多点”的景观结构。

一心:雄鸡山滨水生态绿地和龙岭生态绿地作为片区的生态景观核心,山水资源汇集,形成外向蔓延的发散趋势。

三轴:以雄鸡山滨水生态绿地为中心,依托区域内水网、带状绿地形成的串联各重要景观节点的“干字形” 景观轴线。

多点:门户景观节点及开敞空间节点。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条给水工程规划

1、规划原则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第6.1条要求,本次规划取水水源为润泉第二水厂和城区市政管网联合供水,主干供水管网采用环状供水方式。

2、规划用水指标水量预测

规划区用水量为5.4万吨/日(已包括管网漏损水量),日变化系数取Kd=1.4

3、水源规划与管网布置

规划远期撤销东江乡水厂,远期园区生活生产用水由润泉第二水厂和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联合供应。润泉第二水厂远期日供水规模为6万吨,水源为茶坑水库。城区供水主要由润泉第一水厂和石峡山水厂供给,其中润泉第一水厂远期规划日供水规模为10万吨,水源为桃江,石峡山水厂保持现状日供水规模2万吨。

规划区给水管网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布置形式,建设统一集中的供水管网,规划沿防洪堤内、富康大道、富祥大道、六经路、八纬路、十二纬路、十三纬路、五经路、十六纬路、九纬路、十经路、十二经路等主要道路敷设DN200-DN1000给水管道,形成环状供水主干管网。

4、供水加压泵站规划

规划区现状已建设一座加压泵站(富康加压站),规划于十三纬度和九经路交叉口西南侧绿化带内,新增一处供水加压泵站。

5、消防给水

规划消防给水与城市给水合用一套给水系统。规划区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2次,一次灭火用水量65/秒。给水干管设地上式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20米,且应设于显眼处,尽量靠近交叉路口,消火栓配水管最小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第二条排水工程规划

1、规划原则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第6.7条要求,本次规划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和事故废水应急池,并在河道下游设置公共事故废水拦截坝。

2、排水量预测

1)污水量预测

规划区内污水主要是工业污水,污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则化工园区的污水总量约为3.3万m³/d。

2)雨水量预测

雨量计算采用赣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q=3173(1+0.56lgP)/(t+10)0.79

式中:t—降雨历时,t=t1+t2,其中: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规划采用15分钟;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规划依据规范,借鉴类似城市,并结合龙南市的实际情况,重现期按2-3年考虑,部分重要地区及易积水地区按5年控制。

雨水量预测:

Q=ψ*F*q

式中:F为汇水面积(公顷);ψ为径流系数取0.6。

3、污水分区

规划将整个工业园区分为2个污水汇水分区,分别为北部片区和南部污水分区。

分区一:北部片区,主要以高速、富康大道、七经北路、六纬路、105国道合围区域,各企业污水通过自备污水泵站加压输送至压力污水干管,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汇水面积495公顷。

分区二:南部片区,主要以富康大道、七经北路、六纬路、105国道、十四纬路、一经路合围区域。各企业污水通过自备污水泵站加压输送至压力污水干管,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汇水面积460公顷。

4、污水系统规划

规划园区企业废水收集方式采用“一企一管”的收集方式,各企业污水经企业内部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由企业内部自备的污水集水池、污水泵提升并送至就近的公共管廊,再通过管廊送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5、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规划新建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位于十二经路以东,富康大道以南,用地面积为6.37公顷,污水处理规模为4万m³/d。污水厂尾水处理达标后汇入东江工业污水厂尾水排放泵站,最终经泵站加压沿着105国道、濂江南岸,最终输送至下游三江口排放。

园区企业污水的一类污染物均应自行处理,在车间排口达到国家相应要求,其他污染物达到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污水厂主要接纳生活污水和工业经过预处理的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6、污水管网规划

由于各入化工园区企业离各集中监控中心的距离不同,必须对压力污水管网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后方能确定各入化工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压力,以布置压力污水的排放。

7、雨水分区及管网布置

规划区雨水排放分为4个区。

分区一:中部片区,一经路、八纬路、105国道、十四纬路合围区域,规划区内地势北高南低、区内的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北部的规划的小型山塘及水系,汇水面积420公顷。

分区二:西部片区,一经路、富康大道、自然山体、八纬路合围区域,规划区内地势南高北低、区内的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北部的规划的水系,汇水面积125公顷。

分区三:西北片区,富康大道、高速、二纬路、十经路合围区域,规划区内地势北高南低、区内的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南部的规划的水系,汇水面积123公顷。

分区四:东北片区,十经路、富康大道、高速、105国道合围区域,规划区内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区内的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东侧的渥江,汇水面积250公顷。

规划沿十二纬路、十三纬路、十四纬路、十经路、十二经路、十五经路等道路敷设d600-d1600雨水管道。

8、初期雨水收集池

雨水排放分二类形式,一是在生产装置区的初期雨水,应考虑回收到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另一类为道路及公共区域的雨水,可采用雨水管道排放,并在雨水出口除建设公共事故应急池,以避免事故发生时雨水直排入水系,以降低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

9、事故废水系统规划

规划在工业园采用生产装置-生产企业-初期收集-末端拦截的四级防控体系。

第三条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原则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第6.2条要求,本次规划园区采用多电源供电方式,由园区北部的富康110kV变电站和园区南部待建的中和110kV变电站以及东江220kV变电站联合供应。

2、规划用电指标符合预测

同时系数取0.9,则规划区总用电负荷约为186MW。

3、供电电源

规划龙南化工集中区采用双电源供电,主要由园区北部的富康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为40+50MVA)和园区南部待建的中和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为3*50MVA)以及位于新圳园区的东江220kV变电站联合供应。

第四条通讯工程规划

1、固话移动电话容量预测

确定规划区固话容量为3.46户,交换机容量4.15万门

预测规划区移动电话普及率达100%。

2、通讯设施规划

规划化工园区结合商业用地各建设一处通信局所,为园区提供通信类业务

规划化工园区结合商业用地各建设一处邮政局所,为园区提供邮政类业务

3、5G规划

规划结合电信支局建设汇集机房,承担园区通信枢纽功能,满足5G商用应用,预留移动通信网络升级条件。建设宏站—微站—室分多层异构覆盖体系,逐步实现5G通信网络全覆盖。按照300米间距建设5G基站,600米间距建设主干光缆交接箱,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确、高效、快捷和全覆盖。

第五条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

规划远期待龙南天然气门站建成通气后,引入城区管道天然气,LNG燃气储配站做为备用气源。

2、用气指标和用气量预测

区内居民及公建天然气用量较少,本次规划按工业用天然气量的15%计,则园区的天然气用气量为11430万Nm³/a。

3、天然气管网布置

燃气管网采用中、低压二级管网系统。中压管道沿城市主次道路网布置,形成环网系统,低压管道主要以枝状形式布设在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供热工程规划

1、热负荷指标

园区主要为化工企业,根据对园区现状工业企业用汽用汽量调查统计,并结合园区的未来发展,本规划取二类工业用地的生产用汽指标为25t/(k㎡·h),三类工业用地的生产用汽指标为65t/(k㎡·h)。

2、规划供热面积

园区工业用地面积630.04公顷,其中,二类工业用地面积114.07公顷,三类工业用地面积515.97公顷。

3、热化率系数

2020年,集中供热比例将达到80%。规划区工业用地的热化率按100%计算。

4、工业园热负荷预测

通过工业企业用汽分类指标法计算,园区规划生产热负荷为363.90t/h。

5、热源规划

规划热源厂位于化工园区的诚的热能和怡龙供热,诚的热能位于十二经路以西、六纬路以北,怡龙供热位于富祥大道以东,富康大道以南。

6、供热管网规划

规划工业园供热管网采用枝状管网,热源厂(锅炉房)出口蒸汽主管管径为DN200-DN500,蒸汽出口压力1.0MPa,介质温度为饱和蒸汽,主管道供汽能力为400t/h。规划蒸汽管道沿工业园区内道路两侧防护绿地内布置。各企业用汽点支管沿企业内道路、建构筑物等敷设至用汽点。

第七条地上公共管廊规划

1、规划原则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导则第6.3条、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导则第6.2.22条要求,化工园区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管道应架设在地上建设的公共管廊上,并应在靠近道路侧设置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等。

2、管廊平面布置

规划将工业污水管道、供热(蒸汽)管道建设纳入公共管廊工程,为确保公共管廊的建设实施空间,本次规划在六经路、十经路、十二经路、八纬路、十三纬路、十五纬路等道路两侧预留了10-15米防护绿地,以供蒸汽和污水管架的实施,并应在管廊靠近道路侧设置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等。规划园区内公共管廊主要呈枝状布置,以满足使用要求。

公共管廊位置一览表

路名

道路宽度(米)

断面类型

绿化带宽度(米)

管架建设位置

富康大道(富祥大道以西段)

40

A-A

10

北侧防护绿带

富康大道(富祥大道以东段)

40

A-A

10

南侧防护绿带

六经路(八纬以北)

36

B-B

10

东侧防护绿带

六经路(八纬以南)

36

B-B

10

西侧防护绿带

富祥大道

30

C-C

10

东侧防护绿带

一纬路

30

C-C

10

东侧防护绿带

八纬路(水库以西段)

30

C-C

10

南侧防护绿带

八纬路(水库-十二经路)

30

C-C

10

北侧防护绿带

八纬路(十二经路以东段)

30

C-C

10

南侧防护绿带

十二经路

22

E-E

10

西侧防护绿带

十二纬路

24

D-D

10

南侧防护绿带

十三纬路

22

E-E

10

南侧防护绿带

五经路

20

F-F

15

西侧防护绿带

十经路

20

F-F

10

东侧防护绿带

七纬路

20

F-F

10

南侧防护绿带

十五纬路

20

F-F

30

南侧防护绿带

四纬路

15

G-G

10

北侧防护绿带

三纬路

15

G-G

10

北侧防护绿带

五纬路

15

G-G

30

北侧公园绿带

六纬路

15

G-G

南侧地块边缘

十四经路

20

F-F

10

西侧防护绿带

九纬路

12

H-H

10

西侧防护绿带

3、管廊跨路、跨企业大门

规划管廊横跨道路或者企业大门时候,应在靠近道路侧或者企业合适区域设置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等。具体上跨高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须结合园区道路限高、进出车辆高度和实际需求而定,跨越车行道路(从路供算起)最小净高5.0m,跨越人行道(从路面算起)最小净高2.5m,跨越园区内河道(不同行)最小净高3.0m,公共管廊顶距离110kV架空电力线(最大垂弧)最小净空4m。并应同时符合《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36762-2018)。

园区公共管廊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结构之间用钢梁连接,跨越道路或者企业大门(跨度大于12米时)宜采用钢桁架结构。如遇到跨路可做大跨度桁架,跨度尽量做得规整整齐,也便于结构的设计。

第八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它们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需满足规范要求。

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为: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燃气管道、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工程管线交叉时,它们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需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第九条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规划本区现状建成区年径流总量不低于75%;新建区年径流总量不低于80%。

2、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规划本区现状建成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绿(以SS计)不低于50%;新建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绿(以SS计)不低于55%。

3、城市防洪标准

规划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4、内涝防治标准

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30年一遇。

5、设计重现期标准

规划设计重现期3年,重点区域为5年。

6、地块年径流控制率

不同下垫面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基准值

序号

不同下垫面用地

年径流总量控制基准值(%

1

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

80%

2

工业用地

80%

3

绿地与广场用地

95%

4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0%

不同下垫面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浮动值

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已建保留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已建设拟更新

-5%

-5%

-5%

-5%

未批未建

+5~10%

+5~10%

+5~10%

+5~10%

第八章综合防灾、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规划

第一条综合防灾规划

1、规划原则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第7.8条要求:化工园区应加强对台风、雷电、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并落实有关灾害的防范措施,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次生灾害。

2、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体系

应急避难场所可划分为临时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中长期避难场所三级。

应急避难场所层次划分

名称

临时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

中长期避难场所

场地类型

小区公园、绿地、广场、体育用地、学校操场、空地等

绿地、公园、广场、体育用地、学校操场等

较大面积的绿地、公园、广场、体育用地、空地等

场地规模

2000平方米,人均面积≥1平方米,服务半径≤1公里

10000平方米,人均面积≥2平方米,服务半径≤2公里

100000平方米,人均面积≥3平方米,服务半径≤5公里

功能定位

临时避难(1天左右、疏散转移

短期避难(1周左右)、临时医疗救护

物资集散、医疗救护现场、中长期居住(1月左右)

提供服务

临时避难服务

临时避难服务、短期避难服务

临时避难服务、短期避难服务、中长期避难服务

根据安全疏散需要,规划确定主要对外出入口,并与外部的高速公路或主要公路衔接。

需要重点防范的公共事件主要有洪涝灾害、暴雨雷电、火灾事故、突发重大交通事故(公路、水运)、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化学危险品事故、传染病疫情等。

3、防洪规划

区域内部排涝标准采用30年一遇降雨达到地面积水时间不超过24小时、建筑底层不进水、一条车道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设计标准。

4、防震避震规划

规划片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城市生命线工程提高一个等级设防。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按抗6度地震烈度标准设防,重要(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需做建筑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5、人防规划

规划区主要疏散干道为富康大道、富祥大道、105国道等

规划区疏散安置地域为龙南市东江乡

第二条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设施规划

1、应急响应中心和应急指挥部

规划于消防站北侧的应急指挥部建设应急响应中心。

2、化工集中区医疗救护站

园区医疗救护站设在龙南市第二医院,承担园区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九章消防专项规划

第一条规划原则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第7.6条、第6.1条要求,本次规划在园区内建设一座应急指挥中心、特勤消防站(含气防站)、取水码头、火灾救治中心、消防车通道。

第二条消防站、气防站规划

在园区东侧规划了1处特勤消防站,占地面积约30亩,主要服务于整个园区。

规划结合特勤消防站建设一处气防站,主要负责园区内气体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第三条火灾救治中心

在龙南市选择龙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设立火灾救灾中心,以对火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送护与抢救。

第四条天然水源取水码头

规划在第二人民医院东侧,中和大道南侧,渥江岸边,建设取水码头。

第五条消防基础设施规划

1、消防供水规划

园区内设置环状消防管网,管径为DN200~DN400,规划消防管网采用集中区市政供水系统供水管网。沿着集中区主干道道路旁设置室外消火栓,其间距不大于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面边不大于2m,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m。室外消火栓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的配水管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mm,最小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如企业无法达到要求,需在厂区自行增加消防系统。园区内企业室外消防用水由集中区消防干管引入即可。

2、消防车通道

根据路网布局,园区消防通道规划采取分级规划的方法进行划分。

①一级消防通道规划

一级消防通道主要满足消防出警快速和远距离增援的需求,主要为区域间快速便捷交通通道,包括迎宾大道、富康大道、富祥大道、八纬路、六经路等。

②二级消防通道规划

二级消防通道主要满足消防站点责任区内部及临近责任区消防出警交通的快速性和可达性,主要为园区内的主干路、次干路。

③三级消防通道规划

三级消防通道主要为满足消防队伍接近火场、保证灭火操作场地和疏散火场人员物资的通道,主要由园区支路组成。

在消防通道两路口间距大于200米的地段增设错车、回车场地,以满足大型消防车辆错车、转弯、掉头及多车作战的需求。

3、危化品运输通道

规划统筹园区的危化品运输路线和运输,主要有105国道、富康大道、富祥大道等,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及运输车辆需设置监控设施,在富康大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富祥大道与105国道交汇处设置监控设施,运输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危化品停车场(库)规划

规划建设一处危险化学品停车场,位于园区东部、十二经纬路以东、八纬路以北,用地面积4.48公顷。各工业企业应配建临时停车场,并满足危险化学品停靠要求。

第十章环保环卫规划

第一条环境保护规划

1、环境功能区划

1)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根据规划区气象特征和国家空气环境质量要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划区整体执行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工业废气处理率要求达到100%,烟控区覆盖率达90%,汽车尾气达标率≥80%

2)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建立污水处理系统,设排水口。污水收集率达100%,生活污水处理率95%。

3)声学环境功能分区

执行国家区域环境标准,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100%。防治工业噪声、生活噪声与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控制在55分贝,交通线两侧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85%。

4)生态环境建设

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0%,危险固体废物治理率达100%

2、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合理规划交通、减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优化城市路网的整体通行能力,扶持城市公共交通。加强管理和监控机动车尾气排放,逐步开展对非绿标车限行,推广使用无铅汽油,部分机动车可推行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燃料。控制城市二次扬尘。重视对城市的二次扬尘如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管理、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加强市政绿化建设,继续增大绿化面积,消除裸露地面,发挥植被对空气的净化作用,降低大气颗粒物的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并保护城区现有绿地,将有助于城市大气质量的提升。

2)水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和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减轻生活污水对自然水体的水环境压力,使受纳水体满足功能区划要求。

3)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①社会生活噪声控制:合理布局居住区,控制居住区居住人口的密度,商业娱乐餐饮业应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严禁噪声扰民。

②建筑噪声的控制:进行建筑施工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防噪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施和技术。建筑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③交通噪声控制:把交通噪声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问题来抓。坚持抓好城区机动车禁鸣喇叭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不断地扩大禁鸣喇叭的区域。禁止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在城区内行驶。重型车辆进入居住地区应限制路线、限制时间。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限制随意鸣笛。凡经批准装有警响器的各种车辆,非执行任务时,严禁使用警响器。机动车辆应保护良好的技术性能,机动车在年检时,要对发动机的噪声进行检测,对达不到噪声排放规定的严禁上路,逐步淘汰噪声高的旧车,严格执行旧车报废制度。加强城市交通道路的建设和保养,修建低噪声路面即多孔隙沥青路面,降低轮胎与路面接触噪声。

4)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措施

①固体废弃物减量化措施

生活固废减量化措施:推广净菜上市,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对垃圾实行分类清运,对难降解和不能回收利用老化的生活固废实行限制政策,以消除“白色污染”。

②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采用成熟可靠的医疗废物高温蒸汽灭菌技术处置工艺,对危险废物、医疗垃圾进行安全处置;政府应制定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对危废的收集、分类、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实行制度化;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

建设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实现垃圾收集分类化;垃圾运输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第二条环卫设施规划

1、垃圾转运站

规划新建2处垃圾转运站,承担各片区的垃圾收集转运任务。

2、公共厕所

规划园区共设公厕10座,新建公厕均采用水冲式,有条件的可结合垃圾收集站合建。

规划公共厕所设置一览表

用地类型

/平方公里

设置间距(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独立式公厕用地面积

(平方米/)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3、垃圾收集站

规划园区规划设6处垃圾收集站,服务半径为0.4km—1km,以人力收集为主,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不小于80㎡。

规划公共厕所设置一览表

用地类型

/平方公里

设置间距(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独立式公厕用地面积

(平方米/)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规划

第一条地下空间利用形式

地下空间利用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地下商场,主要位于街心公园南侧商业地块战时亦能作为人防地下室

2)地下停车场,主要位于商业设施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的居住用地战时亦能作为人防地下室

第二条地下空间利用内容

1、重点开发区域

1)地下重点开发空间范围:广场南侧的地标建筑。

2)公共人行通道:结合人防地下工程建设,重点开发区域地块之间需预留公共人行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做到公共空间与经营空间分离,保持畅通,确保安全,并按相关规定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3)地下停车场开口面:应设置在支路或交通量相对较小的次干路上。

2、一般开发区域

在西湖路东侧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形成配套停车场,在其余地块宜进行零星、分散地下空间开发。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二章规划控制体系

第一条四线控制

1、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内的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本规划范围内的绿线主要指沿现状水系形成的带状绿地、点状绿地、自然山体公园以及防护绿地等。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2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规划范围内的蓝线主要指规划范围内多条生态主水系的用地界线。

蓝线控制要求:

1、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2、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的活动有: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3、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3、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规划区内的黄线管制范围主要包括1个变电站、3个燃气站、1个特勤消防站、1个污水处理厂,1个危险品专用停车场。

黄线控制要求:

1、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2、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4、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次规划范围内紫线管制范围为大稳陈氏祖墓。

第二条指标控制体系

1、开发控制要素规定

用地使用控制是指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使用兼容性和用地边界、用地面积。

各地块用地使用控制按照地块开发控制图则来执行。

1)地块用地性质

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11月);确定地块和细分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范围或适宜建设要求。

2)用地兼容及混合用地指引

在不改变规划土地使用环境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参照下述指引表进行用地兼容及混合用地开发使用。

用地兼容及混合用地指引表

用地性质

允许兼容的设施及混合用地的类别

城镇住宅用地(0701)

商业用地(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0801)

文化用地(0803)

体育用地(0805)

商业用地(加油加气站、批发市场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商业用地(0901)

(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及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1208)

商业用地(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13)

(不含环卫用地、消防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二类工业用地(100102)

商业用地(加油加气站除外)、商务金融用地、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2)

商业用地(加油加气站除外)、商务金融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1、严禁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与其他任何用地混合;严禁特殊用地与其他任何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混合。

2、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的兼容及混合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应满足公益优先、功能互利、环境相容、景观协调的原则,并不得对主导用地功能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其中用地兼容是指在用地属性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或允许兼容其他类型的设施。一般情况下,可兼容设施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工业用地除可兼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的15%外,还可兼容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的15%

混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功能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混合用地中各类用地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比例均大于15%。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比例,按用地面积比例拆分计算,各类用地面积均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交通、市政设施与绿地、广场用地混合,设施用地面积按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计算,即交通、市政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

对于超越本规划兼容性和混合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编制调整规划,并报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方可实施。兼容及混合控制中允许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须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容积率控制

现状保留、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地块以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该类地块在规划期内如需改造或拆除新建,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划相应控制指标要求。

1、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新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2以内。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8以内,中小学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9以内,医疗卫生用地控制在2.0以内。

3、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其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

4、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

5、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

6、绿地可适当配建部分公共配套设施。

第四条建筑密度控制

状保留、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地块以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该类地块在规划期内如需改造或拆除新建,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划相应控制指标要求。

1、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新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内。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的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内,中小学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医疗卫生用地控制在30%以内。

3、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内,其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5%以内。

4、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内。

5、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

第五条建筑高度控制

现状保留、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地块以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该类地块在规划期内如需改造或拆除新建,其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划相应控制指标要求。新建居住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54米以内,返迁安置房地块建筑高度可适当提高,控制在80米以内。新建用地根据其用地性质参照下表规定内容执行。

新建用地建筑高度控制表

地类名称

地类编码

建筑高度(米)

居住用地(07)

07

其中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070102

≤5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

其中

机关团体用地

0801

≤15

教育用地

0804

≤24

医疗卫生用地

0806

≤40

商业服务业用地(09)

其中

商业用地

0901

≤80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90105

≤15

交通场站用地

1208

≤24

公用设施用地(13)

其中

排水用地

1302

≤20

供电用地

1303

≤15

供气用地

1304

≤15

环卫用地

1309

≤24

消防用地

1310

≤24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对于个别地块内的局部地域,在保证不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景观,地块整体开发强度不变且地块环境品质提升的前提下,通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建筑高度可局部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绿地率控制

现状保留、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地块以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该类地块在规划期内如需改造或拆除新建,其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划相应控制指标要求且不应低于20%

1、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新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绿地率控制不低于30%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控制不低于30%

3、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用地绿地率控制不低于10%

4、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控制不低于10%

第七条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老年人(残疾人)住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宿舍、中小学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确定建筑间距时,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数标准以及《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八条退离退界控制

建筑物退让范围内用地综合用途一般可作为:地块内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地面地下停车位、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停放处等。老旧城区改造时,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红线退让范围内用地可用作人行道。

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

1)各类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不小于本项目地块拟建建筑物所需建筑间距的一半。

2)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安全、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用地红线处毗邻建设。

3)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其高度参照相应高度的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要求进行退让。

4)教学楼、病房、幼儿园、老年人住宅等建筑在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时,因自身要求应增加的距离须留在其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5)加油加气站、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它有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建、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自身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6)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城市重要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另行核定。

7)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建设用地红线已经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

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含已签购房合同者)的同意。

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1)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宽度、所在区域和建筑物高度,合理确定其退让距离,最小退让距离按下表控制。

道路宽度

m)

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旧城区

新城区

H<24m

24m≤ H< 50

50H<100

H<24m

24m≤ H< 50

50H<100

W<20

5

6

8

6

10

12

20W<40

6

8

10

8

12

15

W40

8

10

12

10

15

18

注:W为道路红线宽度;H为建筑高度。

2)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同时符合3.2.3.1的规定。

3)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城市中心区、老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4)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交通、文化、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 米,无绿线的,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 米,且应当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5)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退让距离应当按表下表进行退让控制。

    Dm)             W1

W2

W1>40m

20m<W1<40

W1<20m

W2>40m

20

15

9

20m<W2<40

15

10

8

W2<20m

9

8

7

注:D为自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和曲线段切点连接线算起。

W1W2为相交叉的两条道路红线宽度。

6)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3.2.3.6-1控制: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

H≤24

H>24

高架

20

15

20

匝道

15

10

15

注:H为建筑物高度。

7)建筑物的基础、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窗台、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但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雨棚、招牌、挑檐、灯饰等临时性构筑物,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建造,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3、沿绿线两侧的建筑退让

1)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退让城市公园绿地边界的距离按下表进行控制,且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建筑

类别

后退城市公园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m)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北侧

围墙

0.5

0.5

H≤24

3

5

H24

10

10

注:H为建、构筑物高度。

2)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沿路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米。

3)建筑物退让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宜少于10米。

4沿蓝线两侧的建筑退让

1)建筑物退让城市蓝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中退让距离的规定。

2)沿城市蓝线(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亲水景观构筑物除外),其退让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在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的基础上,不得小于6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5、城市道路机动车开口控制要求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机动车开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弧线端点起,到机动车开口边线计算。

2)建设项目位于道路路段尽头地块,按照上述要求无法设置开口时,可在不影响交叉口车流的前提下,适当缩小机动车开口与交叉口的距离要求。

3)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4)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 6 米;

5)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候车平台边缘不小于15米;

6)距桥梁(引桥)起点不小于15米。

6、停车位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配建标准不宜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标准,停车位计算涉及建筑面积数据的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基数。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一级类

二级类

建筑物类型

基数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居住类(07)

城镇住宅(0701)

高级公寓

车位/户

1.2

0.8

普通住宅(含安置房)

1

1

保障性住房、公租房

0.8

1.5

集体宿舍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0.5

1.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0702)

配套服务设施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0.5

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08〕

机关团体办公(0801)

拥有服务窗口的单位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1.5

3

其他单位

1

3

科研(0802)

科研单位

1

3

文化(0803)

会议中心、会展中心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1.5

3

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1

3

教育(0804)

中学

车位/100学生

1.5

70

小学

1.5

20

幼儿园

1

20

中等专业学校

2

70

高等院校

3

70

特殊教育

1.2

20

体育(0805)

体育场馆

车位/100个座位

4

15

医疗卫生(0806)

普通三级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1.2

3

二级

1.0

2

一级

1.0

2

社区医疗、独立诊所

0.8

2

社会福利(0807)

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0.8

1.5

商业服务业类(09)

商业(0901)

综合型商业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1

2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1

4

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

1

1.5

餐饮

1.5

2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8

1.5

一般宾馆、招待所

0.8

1.5

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0.5

1.5

商务金融(0902)

综合性办公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1.5

2

娱乐康体(0903)

影剧院、音乐厅等娱乐设施

车位/100平建筑面积

1

2

绿地与开敞空间类(14)

公园绿地(1401)

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

20

广场用地(1403)

广场

20

20

注:1.保障性住房停车位配置按《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2.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0㎡计算,非机动车按每车位3㎡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计算,非机动车按每车位3㎡计算。

3.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4.人口小于20万的城市,受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按照以上指标的80%执行。

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5.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还应额外配备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

6.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公共建筑配建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3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8.居住类建筑受场地等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1.5系数换算,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5%,其它公共类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

9.车辆换算系数见下表。

标准车辆当量换算系数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机动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型汽车

自行车

三轮车

二轮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0

2.5

3.0

第九条用地指标控制


地块编码

代码

用地名称

地块面积
(㎡)

容积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
(米)

居住
人口
(人)

停车泊位
(个/100㎡建筑面积)

备注

A-1-1

1402

防护绿地

71304

 

A-1-2

1402

防护绿地

8400

 

A-1-3

1402

防护绿地

16159

 

A-1-4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91458

≥1.0

60≥B≥40

≤20

≤40

0.2

 

A-2-1

1402

防护绿地

5934

 

A-2-2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36524

保留现状

A-2-3

080701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33045

幸福园

A-2-4

1402

防护绿地

3234

 

A-3-1

1402

防护绿地

3686

 

A-3-2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6448

保留现状

A-3-3

080403

中小学用地

57750

思源学校

A-4-1

1402

防护绿地

8422

 

A-4-2

090105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965

加油站

A-4-3

080403

中小学用地

17518

桃江小学

A-4-4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11901

保留现状

A-5-1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9478

保留现状

A-5-2

1504

文物古迹用地

32964

陈氏祖墓

A-5-3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24465

≤1.8

≤28

≥30

≤54

1250

1.0(车位/户)

 

A-5-4

1402

防护绿地

9987

 

A-5-5

1308

环卫用地

842

≤0.8

≤35

≥20

≤24

 

A-5-6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7471

车辆管理所

A-6-1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77325

≥1.0

60≥B≥40

≤20

≤40

0.2

 

A-6-2

1402

防护绿地

6410

 

A-6-3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93738

≥1.0

60≥B≥40

≤20

≤40

0.2

西多利电子

A-7-1

1402

防护绿地

3160

 

A-7-2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25768

≥1.0

60≥B≥40

≤20

≤40

0.2

 

A-7-3

1402

防护绿地

4824

 

A-7-4

1304

供燃气用地

9111

≤0.8

≤35

≥20

≤24

 

A-7-5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37914

≥1.0

60≥B≥40

≤20

≤40

0.2

傲农生物科技

A-8-1

1402

防护绿地

1891

 

A-8-2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35046

≥1.0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A-8-3

1401

公园绿地

63427

 

A-8-4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28670

保留现状

A-8-5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59159

≥1.0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A-8-6

1402

防护绿地

2603

 

A-8-7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36282

≥1.0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A-8-8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16163

≥1.0

60≥B≥40

≤20

≤40

0.2

海螺水泥

A-8-9

1402

防护绿地

4187

 

B-1-1

1402

防护绿地

307709

 

B-1-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85830

≥0.6

60≥B≥40

≤20

≤40

0.2

 

B-1-3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52353

≥0.6

60≥B≥40

≤20

≤40

0.2

 

B-1-4

17

陆地水域

4209

 

B-1-5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72235

≥0.6

60≥B≥40

≤20

≤40

0.2

 

B-2-1

1402

防护绿地

70399

 

B-2-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201364

≥0.6

60≥B≥40

≤20

≤40

0.2

 

B-2-3

1303

供电用地

6694

≤0.8

≤35

≥20

≤24

 

B-2-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74517

≥0.6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B-2-5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90772

≥0.6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B-2-6

1402

防护绿地

3524

 

B-2-7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55546

≥0.6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B-2-8

1402

防护绿地

2377

 

B-3-1

1402

防护绿地

3524

 

B-3-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85057

≥0.6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B-3-3

1402

防护绿地

8448

 

B-3-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26951

≥0.6

60≥B≥40

≤20

≤40

0.2

保留现状

C-1-1

1402

防护绿地

6088

 

C-1-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96989

≥0.6

60≥B≥40

≤20

≤40

0.2

 

C-1-3

1401

公园绿地

7354

 

C-1-4

1402

防护绿地

10613

 

C-1-5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8682

≥0.6

60≥B≥40

≤20

≤40

0.2

 

C-1-6

1401

公园绿地

3958

 

C-2-1

1402

防护绿地

6410

 

C-2-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08558

≥1.0

60≥B≥40

≤20

≤40

0.2

 

C-2-3

1401

公园绿地

12271

 

C-2-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07221

≥1.0

60≥B≥40

≤20

≤40

0.2

 

C-2-5

17

陆地水域

6203

 

C-2-6

1401

公园绿地

3538

 

C-2-7

1401

公园绿地

15830

 

C-2-8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90888

≥1.0

60≥B≥40

≤20

≤40

0.2

 

C-2-9

1401

公园绿地

8374

 

C-3-1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27735

≥0.6

60≥B≥40

≤20

≤40

0.2

 

C-3-2

1402

防护绿地

2258

 

C-3-3

1402

防护绿地

8427

 

C-3-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40334

≥0.6

60≥B≥40

≤20

≤40

0.2

 

C-4-1

1402

防护绿地

4839

 

C-4-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223941

≥1.0

60≥B≥40

≤20

≤40

0.2

 

D-1-1

1401

公园绿地

376909

 

D-1-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71575

≥0.6

60≥B≥40

≤20

≤40

0.2

 

D-1-3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53551

≥0.6

60≥B≥40

≤20

≤40

0.2

 

D-1-4

1402

防护绿地

19959

 

D-2-1

1401

公园绿地

786

 

D-2-2

17

陆地水域

2777

 

D-2-3

1401

公园绿地

1993

 

D-2-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40346

≥0.6

60≥B≥40

≤20

≤40

0.2

 

D-2-5

1402

防护绿地

1174

 

D-2-6

1402

防护绿地

4744

 

D-2-7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29345

≥0.6

60≥B≥40

≤20

≤40

0.2

 

D-2-8

17

陆地水域

41

 

D-2-9

1401

公园绿地

128

 

D-2-10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68260

≥0.6

60≥B≥40

≤20

≤40

0.2

 

D-2-11

1401

公园绿地

5461

 

D-2-12

17

陆地水域

4863

 

D-2-13

1401

公园绿地

3672

 

D-2-1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79998

≥0.6

60≥B≥40

≤20

≤40

0.2

 

D-2-15

1305

供热用地

20068

≤0.8

≤35

≥20

≤24

诚的供热

D-3-1

1402

防护绿地

10170

 

D-3-2

1305

供热用地

15994

≤0.8

≤35

≥20

≤24

怡龙供热

D-3-3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45650

≥0.6

60≥B≥40

≤20

≤40

0.2

 

D-4-1

1402

防护绿地

1887

 

D-4-2

090102

批发市场用地

12517

≤1.5

≤40

≥20

≤54

0.8

 

D-4-3

1309

消防用地

26169

≤0.8

≤35

≥20

≤24

消防站

D-4-4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51248

≥1.0

60≥B≥40

≤20

≤40

0.2

 

D-4-5

1402

防护绿地

7737

 

D-4-6

090102

批发市场用地

15932

≤1.5

≤40

≥20

≤54

0.8

 

D-4-7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83652

保留现状

D-4-8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41496

≥0.6

60≥B≥40

≤20

≤40

0.2

 

D-4-9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45184

≥1.0

60≥B≥40

≤20

≤40

0.2

 

D-4-10

1402

防护绿地

3528

 

D-4-11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54870

保留现状

D-4-12

1402

防护绿地

5157

 

D-5-1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87293

≥0.6

60≥B≥40

≤20

≤40

0.2

 

D-5-2

1402

防护绿地

2131

 

D-5-3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72754

≥0.6

60≥B≥40

≤20

≤40

0.2

 

D-5-4

1401

公园绿地

1568

 

D-5-5

17

陆地水域

3017

 

D-5-6

1401

公园绿地

1617

 

D-5-7

1402

防护绿地

2218

 

D-6-1

1402

防护绿地

7169

 

D-6-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21793

≥0.6

60≥B≥40

≤20

≤40

0.2

 

D-6-3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56711

≥1.0

60≥B≥40

≤20

≤40

0.2

 

D-6-4

1401

公园绿地

5293

 

D-6-5

17

陆地水域

5093

 

D-6-6

1401

公园绿地

9617

 

D-6-7

1302

排水用地

63967

≤0.8

≤35

≥20

≤24

污水处理厂

D-6-8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33259

≥0.6

60≥B≥40

≤20

≤40

0.2

 

D-6-9

1402

防护绿地

7734

 

D-6-10

120803

社会停车场用地

46326

危险品停车场

D-6-11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20188

≥0.6

60≥B≥40

≤20

≤40

0.2

 

D-6-12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37661

≥1.0

60≥B≥40

≤20

≤40

0.2

 

E-1-1

1402

防护绿地

1627

 

E-1-2

17

陆地水域

4894

 

E-1-3

1402

防护绿地

1636

 

E-1-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58613

≥1.0

60≥B≥40

≤20

≤40

0.2

 

E-2-1

1402

防护绿地

5587

 

E-2-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62507

≥1.0

60≥B≥40

≤20

≤40

0.2

 

E-2-3

1401

公园绿地

40833

 

E-2-4

17

陆地水域

53701

 

E-2-5

1401

公园绿地

27407

 

E-2-6

1401

公园绿地

10963

 

E-3-1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494362

≥1.0

60≥B≥40

≤20

≤40

0.2

 

E-3-2

1402

防护绿地

2616

 

E-4-1

1402

防护绿地

12664

 

E-4-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48555

≥0.6

60≥B≥40

≤20

≤40

0.2

 

E-4-3

1402

防护绿地

21746

 

E-4-4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70927

≥0.6

60≥B≥40

≤20

≤40

0.2

 

E-4-5

1402

防护绿地

16973

 

E-4-6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53927

≥0.6

60≥B≥40

≤20

≤40

0.2

 

E-5-1

1402

防护绿地

16150

 

E-5-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43500

≥1.0

60≥B≥40

≤20

≤40

0.2

 

E-5-3

1401

公园绿地

8834

 

E-5-4

17

陆地水域

2438

 

E-5-5

1401

公园绿地

12889

 

E-5-6

1402

防护绿地

15572

 

E-5-7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96540

≥0.6

60≥B≥40

≤20

≤40

0.2

 

F-1-1

1402

防护绿地

5135

 

F-1-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57722

≥0.6

60≥B≥40

≤20

≤40

0.2

 

F-1-3

1401

公园绿地

1793

 

F-1-4

17

陆地水域

1417

 

F-1-5

1401

公园绿地

744

 

F-1-6

1402

防护绿地

675

 

F-1-7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8598

≥0.6

60≥B≥40

≤20

≤40

0.2

 

F-1-8

1402

防护绿地

1831

 

F-1-9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23581

≥0.6

60≥B≥40

≤20

≤40

0.2

 

F-1-10

1401

公园绿地

5523

 

F-1-11

17

陆地水域

3176

 

F-1-12

1401

公园绿地

6239

 

F-1-13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44610

≥0.6

60≥B≥40

≤20

≤40

0.2

 

F-1-14

1402

防护绿地

2743

 

F-2-1

1402

防护绿地

10864

 

F-2-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94885

≥0.6

60≥B≥40

≤20

≤40

0.2

 

F-2-3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26746

≥0.6

60≥B≥40

≤20

≤40

0.2

 

F-2-4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37417

≥1.0

60≥B≥40

≤20

≤40

0.2

 

F-3-1

1402

防护绿地

2534

 

F-3-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49641

≥0.6

60≥B≥40

≤20

≤40

0.2

 

F-3-3

1402

防护绿地

2912

 

F-4-1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52815

≥0.6

60≥B≥40

≤20

≤40

0.2

 

F-4-2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55911

≥1.0

60≥B≥40

≤20

≤40

0.2

 

F-4-3

1402

防护绿地

3630

 

F-4-4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20616

≥1.0

60≥B≥40

≤20

≤40

0.2

 

F-4-5

1402

防护绿地

3351

 

G-1-1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59555

≥0.6

60≥B≥40

≤20

≤40

0.2

 

G-1-2

1402

防护绿地

3363

 

G-2-1

1402

防护绿地

3013

 

G-2-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00651

≥0.6

60≥B≥40

≤20

≤40

0.2

 

G-2-3

1401

公园绿地

43808

 

G-2-4

1402

防护绿地

26528

 

G-3-1

1402

防护绿地

20900

 

G-3-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94701

≥0.6

60≥B≥40

≤20

≤40

0.2

 

G-4-1

1402

防护绿地

2829

 

G-4-2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31635

≥0.6

60≥B≥40

≤20

≤40

0.2

 

G-4-3

1402

防护绿地

2015

 

G-4-4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66184

≥1.0

60≥B≥40

≤20

≤40

0.2

 

G-4-5

1402

防护绿地

1689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解释权

本次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西省和南昌市的有关法规、标准确定。本规划由龙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规划生效日期

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内容组成

法律条文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黑体字体与加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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