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及《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办发〔2015〕9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严格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参保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二)参保补贴期限。被征地农民自认定之日(以被征地农民证书登记的颁发时间为准)起一年内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15年,逾期参保的扣减相应逾期月数缴费补贴,逾期月数为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缴费时间的间隔月数。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参保、在岗村(居)委会干部参保的,认定后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卸任后一年内,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上述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逾期参保的扣减相应逾期月数缴费补贴。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不得跨年补缴。补贴期限内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期限不往后顺延。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认定公示程序。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对原已审批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再次重复认定,重复认定的以第一次认定为准,之后认定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予以撤销并收回被征地农民证书。市自然资源局按月或按批次将拟认定人员名单和已审批认定人员名单反馈至市社保中心核查参保情况。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赣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向赣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
(三)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应按逐级申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上报审核的材料要规范书写、内容完整、意见明确、数据准确。
三、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筹集、预算和拨付;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会同市人社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配合市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市公安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中涉及户籍信息的相关认定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市审计局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初审、复审、参保经办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救助工作。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强化部门责任,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严把认定审核关,避免重复认定,并且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参保缴费补贴优惠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确保参保率为100%,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被征地农民未及时参保缴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舆情、群访事件及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上级约谈等措施。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2年6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此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024年12月26日
龙府办字〔2024〕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