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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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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九连山、安基山林场,东坑、黄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龙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212




龙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赣府发〔2014〕38号)文件精神,以《龙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龙府发〔2011〕7号)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龙南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经办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政策咨询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注销登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日常工作,并对各乡(镇、场、管委会)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劳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保所承办。乡镇劳保所具体负责对本乡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上报和信息录入;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财务档案管理,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年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乡镇各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公示和举报。

第七条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办员(下简称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即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省、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合称“三属”人员),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对农村未满60周岁五保户、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城镇“三无”对象,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妇,由县财政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300元。

对同一人拥有2种不同特殊身份的情况,以认定的其中一种特殊身份享受代缴。

代缴对象的认定:

1)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2)县民政局负责 “三属”人员及五保户、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城镇“三无”对象的认定。

3)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妇的认定。

认定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每年的6月之前报送县农保局汇总并办理代缴。

第十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各类企业和社会各类组织,以及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提供缴费资助,年资助款达2万元及以上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参保人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应在县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本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卡。缴费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确定的标准执行。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参保人在服刑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养老保险待遇停止发放,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养老金由县农保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资格认证,没有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隐瞒不报、优亲厚友,出现多领、冒领现象,将扣减乡镇民生工程考评得分,并责令所在乡镇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劳保所办理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七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办法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27号)文件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农保与老农保的制度衔接办法按照《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府厅〔2013〕106号)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三条县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农保局在银行开设“龙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和“龙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发账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四条县农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报表,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及时将基金划拨到“龙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发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县农保局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县农保局、各乡(镇、场、管委会)城乡居民养老保工作经费每年列入县财政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及收益中提取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第九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和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乡镇、村要及时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保人的缴费权益、给付权益,不能转借、转让和抵押,发生转借、转让、抵押情况的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限期退回其多领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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