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铭)日前,湖南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成立异地商会需具有6家以上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请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经济活动2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及所属业务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同时,商会应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且不得吸收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在人员配备方面,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在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审核;对初始会员数量、结构、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及预期功能作用等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征求原籍地工商业联合会意见。
《办法》强调,异地商会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合理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人数规模,明确任职条件和退出机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异地商会信用监管,引导异地商会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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