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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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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伟涛)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亡故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亡故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中的亡故人员;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亡故人员(无需宁夏户籍)。

《办法》明确了救助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群众等救助对象亡故后安葬(放)在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的,以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为标准,一次性发放殡葬救助金。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亡故后,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进行殡葬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核报。救助对象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的,公墓经营单位给予墓位使用费10%的优惠。鼓励经营性公墓对救助对象减免墓位使用费。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临时救助资金列支,或从地方安排的殡葬救助金中列支。各地救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申领殡葬救助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殡葬救助金。救助对象在异地亡故、安葬(放)的,经办人应持相关资料到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殡葬救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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