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依据龙府办发[2003]5号文:
1、主管全县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工作。
2、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原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
4、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
5、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管理职能;水泥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地产建材的管理和质量监督等。
6、电力工业行政管理。
7、钢铁生产企业(项目)的审核、报批。
8、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9、全县石油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
10、全县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的行业管理。
11、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管理及资质认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12、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的管理。
13、典当业的管理,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报批。
1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审核、转报和监管。
15、国家规定的有色金属企业的生产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的年检。
(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二、行政审批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及程序
按照龙南县人民政府龙府发[2004]19号文和龙府发[2005]30号文,我委没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也没有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清理废止有碍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文件。由于我县规范性文件都是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发文,上述机构已按上级要求组织并进行了清理和废止,已经清理和废止的文件都没有再执行。
目前我委按照职能要求和法律规定正在施行的行政审批项目有: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申报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一式3份。
(2)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3、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2-3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
(2)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7)《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
(8)《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9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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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设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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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贸委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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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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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规划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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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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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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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经贸委审批发证 |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程序
(1)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收取)。
(2)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3)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征收滞纳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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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户 申请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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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墙革办预缴专项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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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前申报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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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
3、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4)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电能的,由县经贸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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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或 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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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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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取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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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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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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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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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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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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