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南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
《龙南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龙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6月17日
龙南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龙南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考核暂行办法》《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
第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教师需求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招聘教师。
第三条 招聘教师方式。通过直接面试考核招聘、省考统招、省招特岗、回乡选调、定向录用等方式依法依规招聘教师。
第四条 聘用条件
1.思想品德好、政治素质高,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招聘录用规定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要求;
3.符合《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有关规定;
4.具备承担相应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第五条 新招聘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不服从调配,自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新招聘教师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条 教师必须完成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学评价、课外活动等教学工作。教师应服从学校安排,主动承担班主任及其他学校工作,积极与家长沟通,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应参加教科研活动,不断加强新时代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听课、评课、赛课、课题研究等活动。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请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含事假、病假)3天以内(含3天)由学校校长审批;
2.请假3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由学校校长审批后报市教体局分管领导备案;
3.请病假15天以上3个月以下经市教体局局务会讨论审批;
4.请病假3个月以上(含3个月)须经市教体局局务会讨论后按相关要求报人社部门审批;
5.教职工原则上每学期请事假累计不超过10天;
6.因公出差请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军属探亲假、产假、婚假等法定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8.请假1个月以上提前返岗要及时到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销假。
第八条 患有需住院治疗的严重疾病、严重传染病或失去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可请病假1个月(含1个月)以上。初次请假,须凭市本级以上主治医生签名的疾病证明书,先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个月以上的报人社部门审批。确需继续请假的,应在满假前7天内重新申请,但须提供前一阶段治疗的病历、收费收据、检查单及收据、转院手续(市外治疗)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违反请假制度,弄虚作假的,请假以旷工处理,同时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第五章 职称评聘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均可申请评定相应教师职称。
第十一条 教师职称岗位聘任,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教师职称结构比例,核定中、高级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第十二条 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教以来,需具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六章 培训培养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参加在职培训和在职学历提升。科学安排教师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教师必须接受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
第十四条 新招聘的乡镇学校教师,在满足乡镇学校师资基础上,可安排到城区学校或师资紧缺学校跟班学习或支教一年,学习期满后返回编制学校。跟班学习(支教)单位、编制单位要加强对跟班学习及支教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第七章 考核考评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龙南市教职工业绩评价指导意见,各学校根据评价指导意见,制定本校教师业绩考核方案,从德、能、勤、绩及学校领导班子评价等方面全过程评价教师,德、能、勤、绩占比90%,学校领导班子评价占比10%。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在德、能、勤、绩考核中,加大学校领导班子对教师的评价。评价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价结果予以公示。考核过程中凡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的,一经查实,将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业绩评价作为教师评优、评先、晋级及交流、调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教职工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3)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八条 城区教师选聘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学年根据城区学校教师需求情况,在城乡师资优质均衡基础上,动态制定城区教师选聘方案。
2.选聘程序:(1)公布选聘岗位及数量;(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或试教;(5)公示拟选聘人员名单;(6)组织选岗。
第十九条 教师调配
1.调配的条件:(1)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2)在农村工作三年以上,在现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学科配套的需要;②父母年老有病或配偶、子女有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照顾的;③本人患有疾病需家庭照顾的;④其他特殊情况的。
2.调配的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受理;(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分管教育的市领导同意后办理。
3.高中、初中教师不可申请到小学、幼儿园任教,鼓励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到初中学校任教,教师调配在每年暑期集中研究讨论,原则上在每年的8月25日前完成。
第二十条 交流轮岗
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原则上均应轮岗。学校每学年交流的人员,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人数的10%,其中市本级以上骨干教师(根据教研室认定标准)不低于交流人员总数的20%。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由学校进行综合评议,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可聘任高一级职称或续聘职称;学校年度业绩排名总分未达60分的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体约谈。业绩总分未达60分且在学校排名最后一名的教师,考核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内不予晋级晋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择优选聘紧缺学科教师回乡任教,每年暑期由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组成回乡任教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选调考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调出本市的教师,需在本市教育系统服务5年以上(含5年)或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年限。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暑期集中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流程:(1)个人提出申请;(2)用人单位同意;(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奖惩、解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优秀,可参评“百佳教师”、“教坛新秀”、“优秀园丁”、“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绩突出的,可参评市本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推荐参评赣州市或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优先聘任高一级职称岗位,同时可以享受其他相应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在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聘、评优奖励、课题申报等工作中,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师德惩处制度,对违背职业道德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等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师德考核为优秀的,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法犯罪行为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私自办班、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受到开除处分。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文稿无重大调整,文件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