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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市规范村办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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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市农“三资”和财务整治办〔2024〕1号






关于印发《龙南规范办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龙南市规范村办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南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89


龙南市规范村办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村办食堂规范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确保村级组织规范有序运行,根据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办食堂规范管理的通知》赣市农字202432号)精神,结合我实际,村办食堂规范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范开设村办食堂。村办食堂,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为开展重要中心工作、紧急任务、突发性事件等需解决就餐问题而设立的食堂,不同于一般的村民食堂、养老食堂和市场化经营的社区食堂。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村办食堂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明确用餐标准、固定用餐人员、年度预算总额等内容,并填报《乡(镇)村办食堂设置审批表》,每年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不得举债开设村办食堂。村办食堂应纳入村日常管理范畴,食堂管理员原则上由村报账员兼任。食堂开办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器具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统一纳入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

    明确村办食堂开伙要求和就餐人员范围。按照确有需要、勤俭节约原则,一般在开展重要中心工作、紧急任务、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时开伙,因事而定,不得将干部日常性伙食开支转嫁村集体负担,严禁村办食堂福利化。村办食堂固定就餐人员范围原则上为村干部(含定补干部、临聘干部)、驻村工作队、乡镇驻村领导及驻村干部等。鼓励干部采用搭伙自助、乡镇政府食堂用餐等方式,原则上离圩镇较近的村,不安排固定就餐人员,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第四条建立就餐人员登记备案机制。在村办食堂固定就餐的人员,应建立固定就餐人员花名册,每年连同《乡(镇)村办食堂开设审批表》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乡镇汇总后统一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出现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调整并向乡镇村财管理部门报送人员变动花名册。在村办食堂用餐的人员,村食堂管理员必须做好就餐人员的登记管理,并由就餐人员在登记表中签名,登记表应包含姓名、职务、用餐标准、用餐类型、需说明情况等内容,每月汇总,作为村办食堂支出报账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明确村办食堂伙食标准。工作餐原则上仅安排中餐,如确因突发性工作,如抗洪抢险、森林防火、社会治安土地征用等确需安排早餐、晚餐的,可予以安排,必须在村“自煮”,提倡分餐制,并在登记表中做好情况说明。工作餐应采用本地家常菜肴,本着经济、实惠、可口、卫生的原则办理,一律不准上烟酒。村办食堂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5元,每人每天不超过40(村办食堂伙食开支包括液化气、米、面、油调味品等)。各)可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各行政村村办食堂每年开支设置上限,原则上各行政村年伙食开支不超过1.6万元,有驻村工作队的,每位队员年伙食开支费用不超过1万元,伙食费用包含了请人煮饭工资,开展村两委换届、森林防火、抗洪救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工作时,由村级采取自煮的模式,不缴纳个人餐费,也不纳入年伙食费用标准。对于帮扶单位开展“集中走访日”工作和走访脱贫户等工作下村用餐时,帮扶干部不缴纳个人伙食费用,用餐费用在驻村工作经费中列支。开展早、晚稻生产、油菜种植等工作的,需个人按用餐标准缴纳伙食费用,用餐费用纳入年伙食标准之内。距离圩镇较远的村,鼓励村干部采用搭伙自助方式解决用餐问题,在村里用餐时要据实缴纳个人餐费,村办食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严格村办食堂费用报销。加强村办食堂日常采购、清点核实、登记报账等管理,食材采购应提供完整票据资料,购进物品必须注明食品明细、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不得采购过期、变质食品,不得采购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产品,村办食堂采购食材单据,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方可入账,各行政村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对村办食堂每月开支情况按月及时纳入村委会账户核算,并与村级“三务”一并进行公开。食堂台账的资料按照村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自办伙食费虚列(报销餐饮店用餐费用)、套取村集体和转移支付资金违规吃喝

第七条明确村办食堂经费来源。村办食堂所需经费,各村需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支出。村办食堂经费以有关可用工作经费为主,不得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控制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中列支。对村办食堂支出费用不足部分,确需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中列支的,应当从上一年度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的公益公积金中支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同意,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帮扶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到村开展工作的,确因工作需要在村办食堂用餐的,相关费用分别由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提前预支,或者按季度根据用餐人数及村办食堂用餐标准与各村进行结算。经乡镇审批在村办食堂固定就餐的村干部、乡镇干部应缴纳伙食费,缴纳标准为早餐2元,中、晚餐每餐5元,对于驻村工作队人员,在村里用餐时按照用餐实际情况在村级参照镇村干部标准缴纳个人伙食费用,一月一结,村级及时开具收入专用票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零招待”、不得设立“招待费”、“接待费”伙食费用开支一般在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在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工作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不得动用专项资金、一事一议、扶贫及救灾资金。严格控制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中列支伙食费,伙食费“管理费—伙食费”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会议费、包括会议伙食费。村会议一般不得开支伙食费;党员大会不得发放“误餐”、误工补助。村两委换届、代表会议、座谈会等确需用餐的,提倡“自煮”和标准执行,不得在餐饮店就餐,并从严控制。

第十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所辖村办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强化监督指导。 市纪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具有对村办食堂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将不定期深入村办食堂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实行村办食堂的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就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处罚制度。对食堂管理过程中出现贪污腐败、损公肥私、虚报冒领、虚列套取村集体资金及违规吃喝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村居

第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到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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