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发改价管字〔2025〕7号
龙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南市水利局 龙南市财政局 龙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龙南市农业供水分类分档水价制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可持续发展,巩固提升改革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南市农业供水分类分档水价制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0日
龙南市农业供水分类分档水价制定方案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3〕362号)及《赣州市水利局、赣州市发展改革委、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赣州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市水利农水字〔2024〕7号)文件要求,经成本监审等制定价格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水价制定方案如下:
一、定价意义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遵循“有偿用水、节约用水,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为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和维护,需要因地制宜推动农业水费征收,全面扩大农业用水计量收费面积,逐步形成“用水缴费”的水商品意识。为巩固提升农业水价改革成果,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进一步巩固提升改革成果,健全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定价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聚焦农业用水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农业用水权交易,转变农业用水方式,深挖农业节水潜力,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坚持两手发力。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促进节水,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因地制宜。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与县情相结合,考虑灌区类型,水资源状况,农业结构,财力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水价,原则上一般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微灌区实行“一县一价”。
三、定价依据
1.《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可持续发展,巩固提升改革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规定“农业供水价格制定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3.《赣州市水利局、赣州市发展改革委、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赣州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市水利农水字〔2024〕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前期已完成的农业用水定价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开展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测算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有效灌溉面积13.80万亩,现有中小型灌区106座,其中中型灌区两座(雷峰渠灌区、丰收陂灌区),小型灌区104座。经过近10年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灌区水源工程基本有保障,渠道衬砌率达80%以上。
(二)测算原则及方法
1.测算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
按照《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一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计价方式按量计价,按方计算农业用水价格。
2.测算方法
(1)采用灌区面积加权平均法测算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
(2)运行成本水价=(运行成本+准许收入)/用水总量。准许收益率按2.73%(参照2023年十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2.73%)
(3)用比价方法(层次综合分析法和权重分析法)确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比例关系,从而测算出其分类水价为1:4.66:1.08。
(三)测算结果
1.粮食作物水价:0.06元/m³;
2.经济作物水价:0.28元/m³;
3.水产养殖水价:0.065元/m³。
五、制定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
(一)分类水价
1.粮食作物水价:0.06元/m³;
2.经济作物水价:0.28元/m³;
3.水产养殖水价:0.065元/m³。
(二)分档水价
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出用水定额不足20%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1倍计收水费;超出用水定额20%—50%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2倍计收水费;超出用水定额50%及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3倍计收水费(用水定额标准由市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六、相关要求
(一)水费征收用途与管理。农业用水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各灌区管理机构及各村集体组织应及时进行水价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价格管理形式、执行水价标准、执行时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三)强化宣传和指引。农业用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引导用水单位水商品意识,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